成观法师: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15--中国佛教法师开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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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观法师: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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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法」:指由能造的四大(地、水、火、风)与所造的四微(色、香、味、触)这八法共同形成的内五根(眼、耳、鼻、舌、身)、外五境(色、声、香、味、触)十种,再加「法处所摄色」,也就是「法尘」,共十一种色法(即物质之法)。这十一种色法,是诸识之所缘及诸识之所依;其中五根与五境这十种色法,是有质碍之色(「质碍」之义为:凡物皆各有实质,故其「体」相碍而不能相入,如木不能入石,以木与石皆各有「质」而相「碍」故。)有质碍色(有质碍之色法)亦称为「有对色」,以有实境对于根、识故。第十一种色,法处所摄色(法尘),即称「无对色」,因为法处色是意识取五尘落谢之影像,或是第六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只有影像,而无实质与意识相对,故称法处色为「无对色」。

  「心不相应行法」:据大乘广五蕴论,行蕴有二种:一、心相应行,即是诸心所法,共有五十一法。二:心不相应行法,共有二十四法。亦即,不论其为「相应」或「不相应」,此二类法,都是行蕴所摄。「相应」之义极多,简单而言,即:相呼应,意指与心王相呼应,也就是:「心王一叫,它就应」,称为「与心相应」。因为诸心所法都是属于心王所有,为心王之从属,故时时兴心王相呼应。又,须有四方面相同,才能称为「相应」:「同时、同依、同缘、同事」。意即,「心所」须与「心王」同时起、同所依之根、同所缘之境、同一自证分体事、(同时、同根、同境、同自证分)才能称为相应。而「得」等二十四法因为:

  1、它们本身「非能缘」,故不与心王相应;

  2、因为「无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

  3、因为「有生减」,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

  因此,所谓「心不相应行法」,不只是与心(心王)不相应,而是指它们与色法、及无为法,也都不相应。虽然与心不相应,但它们还是属于行蕴(心行)中的一种,只是这种行蕴不能与心王同时相应而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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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
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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