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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观法师: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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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观法师 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47 「二命根」:依业所引,于第八识种子上,令色心连持不断,假立「识、暖、寿」为命根。换言之,命根即是识暖寿具在,三者和合的状态之假名,在此「命根尚在」时,能令色心不分离,识不离身、执持色身,令身不散坏。又大乘光法师百法明门论疏云:「谓依于阿赖耶识能持众同分(及令)四大诸根不坏,则于阿赖耶识相应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 「三来同分」:一类物中,其中分子都有其共通、共同之处,如人类有人类的众同分;黄种人有黄种人的众同分;男人有男人的众同分;天道有天道的众同分;凡夫、菩萨,皆各有其众同分。虽言「同分」,但也不是绝对百分之百相同,只是类近而已,大同之中亦有小别,故言众同分是依人、法之类近而假立之名。 「四异生性」:旧译为凡夫性。「凡夫」指六道中,尚未证得三乘圣道的有情。「异」,有异身及异见二义;㈩异身:因凡夫轮回五趣(或六道),受种种别异身之果报;c异见:凡夫由种种异见,而生诸邪见、造诸恶业,故称异生。由此,异生性即指令众生成为凡夫之本性,此性为从「见惑」的种子而来;此异生性令众生不能证「得」圣道(圣道之「非得」),属三界系,为「修道位」所断者。大乘唯识于分别所起的「烦恼障」及「所知障」之种子上,假立为异生性。此「异生性障」(即凡夫的烦恼、所知二障) ,为于初地时断尽;以断「异生性」故,得永离凡夫位,登于圣位。 「五无想定」: 藕益大师言:这是外道人所修的定。外道人由于厌恶想心,以想心为烦扰,故作意求灭一切想;以其定力,功用淳熟,压令前六识及一切心所皆不起现行,只有第七识的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无想定」即是依此身心分位(依身心在这种状态下)假立,以其所谓「无想」 ,并非真实已除灭「想」,令尽皆无,而只是以定力压伏不起而已,定力若尽,或是出定,其「想」仍再生起:若实已灭,不应更生;故知但是假立。 为令学者能分别凡外之定与内教圣定,故特引成雌脏鼢而释此定之相: 「无想定者,谓有异生,伏徧净贪,未伏上染;由出离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此定唯属第四静虑,又唯是善;下、上地无……此由厌离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圣所起。」 兹将这段论文解释如下: 「异生」:即凡夫。 「伏徧净贪」:「徧净」,即徧净天,是第三禅的三天中之最高天(三禅三天为:少净天、无量净天、徧净天)。谓此类凡夫,久入第三静虑,且对于第三禅的贪着心已伏灭,不再贪着。 「未伏上染」:「上」,上界,指第四禅。但仍未伏灭对第四禅天之染(贪爱)因此便想由第三禅,上升到第四禅。 「由出离想作意为先」:「出离」,这里是指从第三禅升到第四禅。「出离想」,此类凡夫把出离到第四禅,当作「涅槃」想,亦即把第四禅的境界,当作真实出离、真实涅槃,若作如是念,即称为「出离想」。「先」,先导。以这样的出离想之「作意」为先导,亦即:先起如是「作意」。 「令不恒行心、心所减」:「不恒行心:心所」,指前六识心王及心所。因为第七识「恒审思量」,故是恒行,而第八识亦是恒行。所以, 「不恒行」的唯有前六识。因为前六识并不恒行,故其行相为剎那生灭,因此其生灭相比较粗显;由于其相粗显,故此类凡夫厌患之,而欲减之。 「想灭为首,立无想名」:此类异生要减前六识心心所法,所起定力,以令「想蕴」减,为其行之首(第一个要目),因为欲令想减,故名其定为「无想」。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因为此定确能令其身心安住和悦,所以也能称为一种「定」。 「此定唯属第四静虑」:「第四静虑」,即第四禅。谓这无想定,只有第四禅天才有,其它地中则无。 「又唯是善」:无想定在三性中属于「善性」。 「此由厌离想,欣彼果入」:这无想定是由于凡外对于「厌离想」的谬解,而欣求彼无想果,所入之定。 「故唯有漏,非圣所起」:因此此定只属于有漏的境界,而非三乘圣人所起的无漏定。 「六灭尽定」:又称「减受想定」或「第九次第定」,为三乘圣人所修之无漏定。依藕益大师释云:声闻乘三果以上圣人,为了想暂时止息其心「受想」二蕴之劳虑,而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加行,乃得趣入此定。入此定已,前六识之心心所法,一切皆不起现行,连第七识的俱生我执及其心所,也都不现行,唯独第七识的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仍不离根身;以其几乎灭尽了六、七识,故依此而假立其名为灭尽定。又以其所灭者为以「受想」二蕴为首要,以受想二蕴为令众生生死流转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名此定为「灭受想定」。又以此定居于四禅八定(色界四禅及无色界四定之总称)之上,故称为「第九次第定」。 注者有鉴于此定在佛法中十分重要,为令大家对此圣定能稍微深入了解一些,故再引成唯识论而说明之: 「灭尽定者,谓有无学、或有学圣,已伏或离无所有贪,上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灭,立灭尽名。令身安故,故亦名定;由偏厌受想,亦名灭彼定……此定初修,必依有顶,游观无漏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后故。虽属有顶,而无漏摄。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后亦得现前。虽属道谛,而是非学、非无学摄,似涅槃故……要断三界见所断惑,方起此定;异生不能伏断有顶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证二空,随应后得所引发故。」 兹释此论文如下: 「谓有无学、或有学圣」:「无学」,小乘第四果,阿罗汉。「有学圣」,原指四果以下的初、二、三果;此处仅指第三果圣人(阿那含)而舌,而不包括初果、二果。 「已伏或离无所有贪」:「伏」暂伏。「离」,永离。「无所有」,无所有处天,即无色界第三天,仅次于最高的非想非非想天。谓声闻第四果及第三果圣人,已能暂伏或永离对无色界的第三天(无所有处天)的贪着。 「上贪不定」:「上」,指无所有处天之上地,即非想非非想处天。「不定」,不一定。谓但对于无色界的最高天(非想非非想天)之贪着,则不一定已除减、或非已除灭。 「由止息想作意为先」—由「止息想心」的这种「作意」为先行,亦即首先起止息想心的作意。 「令不恒行、恒行染一信,心心所减,立减尽名」:「不恒行」,指剎那生减的前六识,以剎那生减故「非恒」。「恒行」,指第七末那,以末那识「恒审思量」故是「恒行」。「染污」,指第七识之「俱生我执」,以俱生我执是染污性;而「俱生法执」则性非染一污,故仍不减之。此句即谓起作意后,然后起定力,令不恒行的前六识、及恒行的第七末那染污识之心、心所法,一切皆灭,故称为「灭尽定」。此但假立为「灭尽」 ,而实未尽灭,因为第八识及第七识之俱生法执仍在,故实未尽灭,但假立其名。 「令身安故,故亦名定」:以此定能令身心安住,故也称为一种定。 「由偏厌受想,亦名减彼定」:因为偏于(侧重)厌患受想二蕴,故亦称此定为「灭受想定」。 「此定初修,必依有顶」:「有顶」,为有顶天。有两种「有顶天」: 1.色界有顶天——此「有」,为有形色之「有」,,此天为有形质的「色界」之顶,因此天系在色界四禅天之顶,故称「有顶」(有形色之顶),又称阿迦尼咤天。 2.无色界有顶天——此「有」为三有之「有」,以此天位于无色界之顶,即是三有(三界)之顶,故称「有顶天」,是即非想非非想处天:论中的有顶天,是指此天而言,而非色界的阿迦尼咤天。此句谓:行者初修灭尽定时,必须依于无色界有顶天的「非想非非想定」 ,亦即:必须先入「非想非非想定」 ,然后以非想非非想定为基础,才能入灭尽定。这是指最初修习的时候才这样,若久修此定纯熟者,则不在此限。 「游观无漏为加行入」:游观于无漏境界,因为前六识及第七识的俱生我执(染污)心心所皆灭,故无烦恼起;以无烦恼,故是无漏。「游」 ,旅也,履也。「观」,照瞩。游履照瞩无漏境界,以此为加行,而入于灭尽定。 「次第定中,最居后故」:「次第定」,三界诸定,其次第是有一定的,例如须先入初禅,然后才能入二禅:先入二禅,才能入三禅,不能跳级而入:这是凡夫及圣人初修定者,必由如是次第入于诸定,故称「次第定」。三界中共有九个次第定:色界四禅、无色界四定、再加上灭尽定,共九个。因为此「灭尽定」居于最后一个次第,故灭尽定又称为「第九次第定」。 「虽属有顶,而无漏摄」:灭尽定虽然是依无色界有顶天的「非想非非想定」而起,但它的定体是属于无漏所摄,因为于此定中,烦恼不起故,故是无漏定。「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后亦得现前」:因为前面说:初修此定时,须先入非想非非想定,再依于「非想非非想定」入于「减尽定」;那是指初修者而言。若是久修淳熟,于此定已得自在,便得自在出入,而不必先入非想非非想定,亦即在其它下地之任何定中,皆能直接超入灭尽定,而令此定「现前」,故云:「亦得现「虽属道谛,而是非学、非无学摄,似涅槃故」:虽然灭尽定是属于「道谛」所摄之法(属八正道之「正定」),但却不一定是专属「有学道」或「无学道」 ,因为有学之第三果及无学之第四果圣人都可以入此定,而且此灭尽定仅「似涅槃」 ,但非真入涅槃;若真入涅槃,则唯有无学四果能入,第三果则不能入。「要断三界见所断惑,方起此定」:这是说要入此定的另一个资格:必须先断了三界的「见所断惑」(简称「见惑」) ,才能入此灭尽定。 「异生不能伏断有顶心心所故」:「异生」,凡夫。「有顶」,指无色界有顶天(非想非非想天)。因为尚未断见惑的凡夫,没有能力伏断无色界非想非非想天仍有的染污(烦恼)心心所法;以不能伏断微细烦恼,所以无法入灭尽定。 「此定微妙,要证二空,随应后得所引发故」:「二空」,人空与法空。「随应」,随其所应,亦即随其各别之义。「后得」 ,即「后得智」 ,为「根本智」之相对。「根本智」为无分别智,是为体。「后得智」,为起于根本智之后,是有分别智,此智为依「根本智」所引,故是「根本智」体之用,相当于十波罗蜜之方便波罗蜜,亦即方便胜智。谓此灭尽定之行相,微妙殊胜,若是二乘,则须证到人空,若是菩萨,则须证到人法二空,然后各随其所证之后得智,才能引发此定。灭尽定与无想定,合称「二无心定」,二者之差别为:无想定是凡夫定或外道定,而灭尽定则为圣人所修定。故窥基大疏云:「无想唯凡,灭尽唯圣。」以上为释「减尽定」。(诚愿此甚深圣法之理解与事证,重现世间,广传于世,久住世间,利乐人天。) 声明:如有发现我们文章、图片或视频侵权,请通过邮件(见首页)与我们取得联络,我们在接到通知后会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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