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含经和圣经道德观的比较
释德明
阿含经是佛教史上的原始经典,或称之根本佛典;圣经是基督教的正式经典。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经典中包含着丰富的道德思想,各自架构了完整的道德教说体系。对前者而言,其道德体系包括人天乘善法中的善恶、因缘、业报等基本观念及戒制;对后者而言,涉及新、旧约中有关道、原罪、救赎等观念及教诫。本文从道德观建立的基础、目的及有关道德教戒或训诫等几个方面,大略地比较说明阿含经和圣经的道德观,从中亦可初步透视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宗教教义的气质和旨趣。
一、阿含经和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
道德观念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从对人性的基本判断来考察说明。
阿含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可用“明”和“无明”来概括。
所谓“明”,依《大毗婆沙论》,就是“生得慧”。这是人生而具有的思维能力和道德能力,或可称为本能。后天习得的能力是闻、思、修慧。正因为人具有先天的“明”即“生得慧”,道德才有了可能,也才能进一步发起闻、思、修慧。《杂阿含经》(卷第二十八)说:
若起明为前相,生诸善法;时,惭愧随生。惭愧生已,能生正见。正见生已,起正志、正语、正业、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圣弟子得正解脱贪欲、嗔恚、愚痴。
与明相反的是无明。《杂阿含经》(卷第十二)说:
彼云何无明?若不知前际,不知后际,不知前后际;不知于内,不知于外,不知内外;不知业,不知报,不知业报;不知佛,不知法,不知僧;不知苦,不知集,不知灭,不知道;不知因,不知因所起法;不知善、不善,有罪、无罪,习、不习;若劣、若胜,染污、清净;分别,缘起,皆悉不知。于六触入处,不如实觉知。于彼彼不知、不见、无无间等,痴暗、无明、大冥。是名无明。
简言之,无明是人的思维能力和道德能力的自我障蔽,也就是人的有限性一面。作为趋向圣道解脱前提的人天乘善法,其目的就是“复明”,阿含经等经典称之为“开眼”,即去无明而走向自我觉悟。如果“明”决定了道德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无明决定了道德的必要性;离却无明而向“明”,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道德要求。至于大乘的圣者境界,当是最终了达诸法空性,如心经言“无无明亦无无明尽”,在此自不必说。
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是原罪。原罪,就是人的原始罪过。始民亚当和夏娃经不住蛇的引诱,在伊甸园吃了知善恶树(也是智慧树)的果子,这违背了神即上帝的告诫,从而犯下了罪,受到惩罚,被逐出乐园。而亚当和夏娃是人的始祖,他们的罪自然就是人的原罪。人类的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由就这样与生俱来。上帝的独子耶稣降世,其目的就是救赎信他的、带着原罪的人类。而圣经或基督教的道德,实际上就是寻求救赎原罪之道。
这里存在人类的一个根本性悖谬。知善恶(智慧)使人“眼睛明亮”(《创世记》);知道了善恶,人才知道什么是罪,人才会犯罪或有罪感——这使道德有了可能,可正是因此才使人有了罪——这使道德有了必要。圣经道德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同时存在于此一悖谬之中。
二、阿含经和圣经道德观的基础
缘起观是阿含经乃至整个佛教道德观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缘起,是“增法”,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及“减法”,即“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杂阿含经》)。简言之,缘起就是缘此故彼起。缘起之于有情而言,如《杂阿含经》(卷第十二):
……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识名色,缘名色六入处,缘六入处触,缘触受,缘受爱,缘爱取,缘取有,缘有生,缘生老、死、忧、悲、恼、苦。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纯大苦聚灭。
缘起法揭示了自然界万事万物互为因果相生相灭的真相,也揭示了人及诸道有情生死轮回的真相。由缘起法,我们可以发掘出佛教的宇宙主义和彻底的平等主义。尽管在实践的意义上,阿含经是立足于人本的,是立足于人本身的解脱和觉悟,但这不妨碍它在认识论上的广阔视野。所以严格来讲,佛法就是空相应缘起法,而非本体论。
佛教的善恶业报、因果报应说,都是以缘起观为前提的。善恶果报随所造业因而有,如响应声,如影随形。正是基于缘起观,佛教才能够高倡并充分发挥人作为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也正是因此,我们才说,佛教是自力的宗教。
圣经道德观的基础是绝对的精神本体,是永恒的道,是旧约的神耶和华;在新约中,圣子耶稣是“道成肉身”(《约翰福音》一章十四节)。人在上帝跟前所得的原罪,依人的本性是根本无法洗净的,基督受难体现上帝的“威严”或法则——人必须偿还欠神的债——因而耶稣上十字架以肉身(罪身)死;而这同时也反映了上帝对人的“仁慈”。上帝既使其子代人赎罪,这就要求人必须信耶稣,他只将圣灵赐给信他的。圣灵降临、内住于信他、靠他的人,为他们开了通往“父”那里——天国去的一条路。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圣经与阿含的截然不同。圣经信仰及其道德基础是神本的,而阿含的人天善法却基于缘起观。阿含的空相应缘起,说明一切事物的相待相成和因果的必然理则,从而非遣任何外在的本体。在阿含的“道德体系”中,既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精神本体或者神,也不存在一个高踞人上的个人或道德审判者。佛陀说他自己“我在僧数”,劝告弟子要“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大般涅槃经》),正显明这一点。
三、阿含经和圣经道德的目的
阿含经和圣经道德的目的各有取向。前已分析,阿含经和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及两种道德观建立的基础是不同的,由此出发,我们对两种道德观的目的就会有自然而然的理解。
阿含经道德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前面所说的复明、开眼。“开眼”而觉悟,“复明”而“具明”。阿含所开示的人间道德实践,有丰富的内涵和明确的目的。用《中阿含经》(卷第十)的概括就是:
……是为具善人已,便具亲近善知识。具亲近善知识已,便具闻善法。具闻善法已,便具生信。具生信已,便具正思惟。具正思惟已,便具正念、正智。具正念、正智已,便具护诸根。具护诸根已,便具三妙行。具三妙行已,便具四念处。具四念处已,便具七觉支。具七觉支已,便具明、解脱。如是此明、解脱展转具成。
显然,具明、解脱在终极意义上必然是一种高度智慧、高度觉悟的成就。所以,阿含的人天乘善法或人间道德实践,实在是趣智趋觉的阶梯。故阿含的道德观,是为觉、智而道德,即其道德服务于正觉解脱,服务于“成人”。“成人”是道德主体的高度完善,又是真正的自由,“人成”亦即是“佛成”。
圣经道德观的基础和前提,决定了其道德实践、人间善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神的眷顾,为了得到基督的拯救升入天国,最终与神同在。如果说阿含的道德是为成人、成佛,那么,圣经的道德是通过个体的被救赎而实现神的绝对精神或正义,即它是为救赎而信,为救赎而道德;它服务于最终的拯救。
所以,阿含是在人的终极实现的意义上“建立”人间善道的,而圣经是在人的终极拯救意义上“建立”道德的。前者具备完整的闻、思、修解脱道次第,而后者首先要求对上帝的服从和对圣子的信。
四、五戒十善与摩西十诫
阿含人间道德实践的内容,从发起道德实践的主体意向——惭愧心,到实践道德努力的意志——不放逸,以及安处诸善业等,以经典来看可谓详备。而其中五戒的授受以及行十善业道,是阿含人间道德实践的基本标准和根本的内容。五戒为在家男女受持的五种制戒,是佛教所识做人的根本。其条目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YIN,不妄语,不饮酒。十善业道是身、口、意三业中所行的十种善的行为,是止恶行善的正道、增上道,也叫作十善戒、十白业道。其条目如《杂阿含经》(卷第七九一)说:
何等为正道?谓不杀、不盗、不邪YIN、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无贪、无恚、正见。
圣经中作为维系道德伦理体系的规约是摩西十诫,其内容见于《出埃及记》及《申命记》,条文大致是:1、禁拜别神、偶像;2、禁妄称耶和华名;3、守圣安息日,不可作工;4、孝敬父母;5、不可杀人;6、不可奸YIN;7、不可偷盗;8、不可作假证陷害人;9、不可贪恋别人的财物;10、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
十诫自十三世纪起开始作为基督教的告罪手册,这标志着它已成为“日常德育”的基本和中心的内容。显而易见,圣经十诫与阿含的十善业道在杀、盗、YIN、妄语、贪等方面的禁戒,在条文的内容上是相同或相近的。这具体地说明,在总体上,两大宗教的世俗道德观是接近的。不可否认,佛教和基督教在净化世道人心,或对世俗道德建构上所起的作用也是相近的。当然,在道德要求上具有相近的取向,也反映了宗教本身的特质。而本文对阿含与圣经道德观的比较,主要是在二者的不同之处,或者说,主要在于显明二者各自的特质。在“道德规约”的具体实施,在“操作机制”上,佛教反对任何形式的、单纯的惩罚。佛陀是先知先觉者,自然是一切善法的先导。《中阿含经》(卷第二一四)说:
如来……离欲,欲已尽;离恚,恚已尽;离痴,痴已尽。如来成就一切善法,断一切不善之法。教师、妙师、善顺师,将御、顺御,善语、妙语、善顺语。是故如来必行此法。
佛具大威德,并不是因为他有什么绝对的权力,却在于他已实现正智觉悟。而佛制戒也体现了高度的人本性和现实性;制戒既是为了维护僧团和敬、正法住世,戒律自然也是佛法本身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一点上,上帝迥异于佛陀。耶和华在为希伯来人立约时,对摩西说:“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记》、《申命记》);新约《约翰福音》说:“信他(耶稣)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显然,神(耶和华)本身既是一个最高立法者,又是实施者、监督者和惩罚者。 五、道德主体性
宗教实践最终要归结于每一个体的道德生活。阿含经和圣经的道德主体,在其能动性发挥的方向或维度上也有所不同。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两者对人性的基本判断,乃至两种道德观建立的基础的不同。如上所说,佛陀与上帝在两种宗教的“道德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有明显的差异,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两种宗教道德主体的主体性差异。
圣经信仰及其道德实践,强调道德主体与道德本体的二元关系。旧约中的信上帝者或新约中的信耶稣者,作为信仰的主体,作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总是“作为特殊性的单一个体”;而道德的本体总是作为绝对的上帝。二者的关系,用克尔凯郭尔的话说,就是“作为特殊性的单一个体与绝对”形成的“绝对关系”。这种绝对关系,首先要求个人对上帝的绝对服从或对圣子的虔信。上帝是“仁慈”的,而上帝赐福的,是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同样,将得到永生的人是信子(圣子耶稣)的人。自然,宗教的伦理、道德,存在着与世俗伦理、道德不一致乃至相互抵制的地方,这表现出宗教要求自身超脱世间的一面。圣经在这方面的要求,有时甚至到了与世间的伦理要求极端对立的地步。当上帝要求亚伯拉罕用他的独生子为自己献燔祭时,亚伯拉罕的主体性就只能表现为捆绑住他的儿子以撒,并伸手拿刀了。圣经信仰的道德要求,就是在这种对神的绝对敬畏中充分反映其特质的。可以说,圣经的道德主体性就是在任何情形下对上帝、对“神圣正义”的信心不改,所以在奥斯维辛之后,祈祷者依然会祈祷。
由于取缘起中道立场,佛教既不承认世上有绝对主宰者,也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做法。我们知道,佛陀连修道中的过度苦行都是不鼓励的。佛教中既无原罪,就无单方面的、绝对外力的惩罚,自然也就没有绝对外力的拯救。我们在阿含经中处处可以看到对佛弟子求智求觉的主体性的肯定。阿含道是自觉道。基于缘起观上的因果必然法则,既说明了生死的轮回在于自心无明,又决定了痛苦的解脱在于自我觉悟。《杂阿含经》(卷第三四七)说:
佛说……经已,尊者须深远尘离垢,得法眼净。尔时,须深见法得法,觉法度疑,不由他信,不由他度,于正法中心得无畏。
所以,佛教的信仰是自信非他信,佛教的道德是自度非他度。
我们透视到的阿含精神,是佛陀不著“神圣”色彩,不为自己树立绝对权威。这本身,实在就是深契佛法缘起中道的真义的。佛陀是世间的佛陀。在《杂阿含经》(卷第六三八)中,佛陀对阿难说:
……阿难!当知如来不久亦当过去。是故阿难,当作自洲而自依,当作法洲而法依,当作不异洲不异依。
佛陀之所以为佛陀,在于他做到了“自”与“法”的不异。佛教信仰的核心是正法,信佛就是信正法解脱的先觉者。佛教对信仰者,也就是道德实践的主体的根本要求,是深契法性的自我觉悟和自我解脱,而在根本的、解脱的意义上说,主体的主体性是彻底融合于法的法性的,即“自”与“法”是同一的,是非二元的。
佛教的无上正等正觉,是自觉觉他,是自利利他。而佛教“道德实践”中的戒行,是自护护他。佛教首先要求道德主体止恶行善,自净其意。在后来的大乘佛法中发展出的心法戒体说,可以说就是“自护”的道德要求的高度理论化。自信、自护、自觉、自度,这既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其实也是实现菩萨行的根本。行菩萨行是度他、化他,度他、化他最终何尝不是使他人自度、自化呢?
总之,阿含和圣经的道德观,主要反映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宗教,各自在道德目的和道德的内涵上的特点,这些特点,进一步决定它们展开道德实践的方式,决定它们是如何影响世俗道德观念、如何参与和引领世俗道德建构的。显而易见,两种道德观有基本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对人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圣经既然以原罪为人的根本标记,那么人的最终拯救不在此世。而此生的义务,就是背负起信仰的十字架,相信基督替人在架上赎了罪,相信基督将来会把圣灵内住于自己。不同于神本的圣经道德观,阿含道德观的思想基础是非本体的空相应缘起,以此确立因果法则,从而劝导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转无明为明,实现“现法得乐”、不待来世的现世解脱。所以阿含的思想是由缘起的“宇宙主义”而立足于人本。
从更为广阔的文明的视野中看,尽管阿含佛教与圣经基督教的基本观念存在差异,但在化世导俗、净化世道人心的现实层面上,二者所起的作用是相类似的。比如,虽然在教义上,佛教的“慈悲”与基督教的“爱”,一个基于缘起的无我,而另一个基于有我,但在现实中,它们都可以归结于同一的平等思想。比较阿含和圣经的道德观,是为了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两种宗教各自可能以何种方式、何种姿态来解决当今世界的现实道德问题,各自可能向何处挖掘自己教法、教义中的道德元素,从而为世俗伦理和道德体系的建设提供有效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