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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喜饶上师:因果报应遵循哪些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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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中所说的因果报应,遵循的是因果律,大略包含5个定律: 一、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亦即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可能杂乱,也不可能有因无果或有果无因。 不管人们是否相信,因果报应的铁律都是宇宙和生命现象的基本规律。众生所造的业必定遵循这不变法则,同类因必生同类果报,善业必生善报,恶业必生恶报,善恶杂造业(黑白业)必生善恶夹杂果报,有漏业必生有漏果报,无漏业必生无漏果报……无有错谬,丝毫不爽。 善恶因果,主要依众生的相互关系而建立。对他人于自己之损益恩怨施以报偿,是一种本性。这种本性相似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物理定律。“业”有不可思议的巨大力量,称为“业力”,为佛经所说世间四种不可思议力(佛力、神通力、龙力、业力)之一。四种不思议中,神通力、龙力都没有业力大,佛家说:“神通敌不过业力”。在业力面前,多大的神通也会失效。《南传弥兰陀王问经》载:弥兰陀王问神通与业力之不可思议孰为大,龙军罗汉答道:“于此不可思议中,业之成熟力非常猛烈及更强大。”就是佛力,尚不能随意卒消定业。只要身在众生生死界,造了善恶业,便无法摆脱所造业力的束缚,无处逃避善恶业果报的追逐。 有一个故事:有四个仙人,各各神通自在,以天眼看见将受恶报而死,力图以乃尽其所能,上天入地,赴雪山,入海底,结果仍无法摆脱如影随形般的业报(见《增一阿含经》卷二三等)。善恶业必生同类果报,还意味着:一个人若既行善又作恶,则其善恶各自生果报,不可能互相抵消,不可能用行善的方法消灭恶业之恶报,而恶业再大,也不能消灭起所作善业的善报。《佛说未曾有因缘经》卷下佛言: “夫人修福,不与罪合,不共和故,要须方便,令得灭罪。” 谓善恶各有其果报,不相混合,若要消灭恶业罪报,必须用能消灭恶报的方法(修学智慧等)。 二、自作自受,不由于他 众生既然以自我为中心而造业,有一个造业的“俗我”,其所造业的果报,按因果决定不杂乱等缘起义,只能由造业主体的相续变化来承受果报。而众生现在所承受的业报,必定是自己前生宿世的业力所感。就象饮食睡眠,不能由别人替代,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也不能互相承受业报,只能是自作自受,不必怨天尤人。《泥犁经》载佛言:“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不代受,善自获福,恶自受殃。” 《无量寿经》佛告诫世人:“天地之间,五道分明,善恶报应,祸福相承,身自当之,无谁代者。” 三、业因多类,果报五种 众生所造能生必然果报的业,从作为生果之因的角度,佛典作了二因、三因、六因、十因等多种分类。 二因:贪YIN等多作则YIN欲愈益增长,如渴饮咸水,愈饮愈渴,这样的业因叫做“习因”或“同类因”。善恶业因能生后世的果报,这样的业因叫做“报因”或“异熟因”(异时异地而成熟)。 三因:生因(异熟因)、习因、依因(识等之所依)。 六因:见《俱舍论》。能助成或不障碍果报出生的业因叫做“能作因”;互相依存而生果的业因叫做“俱有因”;能出生同类果报的业因叫做“同类因”;同时相应而生的业因叫做“相应因”;无明、身见、邪见、见取见、疑等能遍生一切烦恼惑业的业因叫做“遍行因”;有漏善恶无记业能生来世成熟于五道中的果报,这叫做“异熟因”。 十因:见《瑜伽师地论》卷五。随说因、观待因、牵引因、生起因、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相违因、不相违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引发、相违、不相违三因。引发因,谓三界有漏的善业不但能引发自界的有漏和无漏善业,还能引发其余二界的有漏无漏善果,如多行好事容易坐禅入定,这当属间接引发;所以很多的佛教修行者都把行善作为修行的助行来做,这是很有道理的。反过来看,有的人长期静坐也不能入定,正是缺乏善因的引发。相违因与不相违因说明:果报将生时,若有障碍之缘现前阻挡,便暂不得生。 诸种业因出生的果报,有五种: 1、现法果(或士用果)。指当前现世就可得实际的果报,如世俗的学习及经济活动等,现世便得到果报利益。《瑜伽师地论》卷九说两种极重的善业和五种极重的恶业必得现法果报:极重善业指于佛法僧正信、正解,以佛法为指导作大善行,能于现世获得福寿安乐等果报;五种极重的恶业指五无间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含劫夺僧寺财产和诽谤大乘佛法)等,得现世恶报。 2、等流果。就是同类因果相续,有如同一河水相续而流。如杀生者喜杀,修禅者喜清净,布施者仁慈等。 3、异熟果。果报成熟于来生后世,使人流转于六道。佛经说人一日一夜有八万四千念,每一念都可能牵引出一生乃至多生的异熟果。人一生多造无数业,死后如何受异熟果呢?《阿毗达摩杂集论.决择谛品》中回答说: “重者先熟,或将死时现在前者,或先数习者,或最初所引者,彼异熟先熟。” 谓极重业、临死时现前的业(近死业、临终业)、一生常作成习的业(习惯业)和宿世积累但未生果报而于临终、死后最先成熟的业(累计业、储备业)四种业,决定死后最先受的异熟果,亦即决定死后的去向。四种业中数极重业与临终业对决定死后去向来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业道经》云:“业道如秤,重者先牵。”佛书有云:“临终片刻,能胜多时。” 4、增上果。指主体的业行对其生存环境发生的作用。佛法认为众生的生存环境——包括地域、时代、气候、物产、人缘等条件都是众生业力所感,为业报的一部分,与主体“正报”相应,称“依报”。行善,会感得好的生存环境,生于富强文明之邦;作恶业,会招致不好的生存环境。《增一阿含经》卷四三佛说十恶而导致十种“外物衰耗”。《业报差别经》佛言: “若有众生于十恶业多修习故,感诸外物悉不具足。” 5、与他增上果。指一众生所作的业对他的亲属、他周围的人乃至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如常言“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则全家人脸上无光。众生,尤其人类,是社会性的存在,生活于众人、社会、自然界乃至动物界的缘起关系中,互相关联,按五果中的增上果、与他增上果二义,则一人所造业的果报,可波及于他的生活环境(社会、自然界),而众人共同造的业(共业),则感得众人共同依止享用的或好或坏的生存环境。按此,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贫富强弱、先进落后、文明程度、社会秩序、社会心理氛围、生存环境等,是这个社会群体所共造业的果报,由社会群体“自作自受”。 四、果依众缘,报通三世 业因虽然必定生果,但“因”仅为缘起果报诸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种,尚须待必要的一切条件齐备,才能生出果报。按《中论》等说,缘起一个现象的条件,有因缘(因)、所缘缘(外境)、增上缘(起关键作用的其它条件)、等无间缘(因果相续中间没有停顿)四种缘。 具伦理、社会性的业因出生果报,须视造业主体和业所作用的对象之间的因缘际遇等而决定,有一种条件不具备,便不得生果,就象植物的种子,不一定即刻便能落地发芽,要等到一定的时候,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土壤、光照等条件时,才会发芽、生长、开花、结果。 众生所造业的果报,也未必都能现前或今生现世便能见到,也许要经历长时或到来生乃至极久远的后世才能成熟。业力果报,要从整个生死轮回的漫长过程去观察,不能仅局限于眼前和今生。 按佛经说,业因之果报,按其成熟的时间,分成三种报应形式: 一是现报(现世报),果报在现前、今生便会成熟,这在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学习工作,现前便见成效(士用果);信修佛法,不久便身心获益;犯罪违法,先前便遭法律制裁、众人唾弃等。《中阿含经》卷五三《痴慧地经》佛言:造恶业者,现前身心要受被人责骂、蔑视、抛弃,受国法处罚及临死时畏惧堕入恶道等三种忧苦,而行善者则现前受被人尊重、无所畏惧、坦然善终三种喜乐。 二是生报,今生造业,来生受报,而今生所受果报的因,自然要追溯于前世了。佛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这主要指异熟因、异熟果而言。异熟果,当指生来既定、不容自己选择的诸条件,如所生的时代、地域、家庭,天生的身体、容貌、智力、性格等禀赋。 《瑜伽师地论》卷七言:“或有诸业,唯用宿作(宿世所造业)为因,犹如有一自业增上力故,生诸恶趣及贫苦家。” 谓生诸恶趣及贫苦家庭等异熟果报,唯由前世的业决定。 三是后报,谓今生或宿世所造的某些业,由于诸缘未具,要在多生后世,乃至极为久远的未来,才会诸缘齐备,果报成熟。但不管受后报的时间多长,即使长到多劫之后,只要已经种下业因种子,便会出生果报,没有不受报的道理。《大宝积经.入胎藏会》有偈子说: “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法句经》偈云:“妖孽见福,其恶未熟,至其恶熟,自受罪酷;祯祥见祸,其善未熟,至其善熟,必受其福。” 《大般涅盘经》卷九说,人间虽然不乏“作恶不即受” 的现象,然而“如乳即成酪”,总有果报成熟的一天,犹如灰覆火上,似乎无火,愚痴之人贸然踏过,只会招致烧足之祸。不能因为只看到社会上有好人受罪、恶人享福的现象,便轻易说善恶无报。好人受罪,受的是他前世所作恶业的果报;坏人享福,享的是他前世所作善业的果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 佛学还分众生所造业为定业、不定业两种。定业,谓果报已经决定,难以转变。《大般涅盘经》卷三一解释说: “若定心作善恶等业,作已深生信心欢喜,若发誓愿供养三宝,是名定业。” 定业,指以决定心、深重心所造的重业,作后没有后悔,其善者如发愿供养佛法僧等,其恶者如五无间业、杀人等。定业的报应,又分三种:一种报定,肯定会有果报;二者时定,受报的时间已成定数;三者报定而时不定,要等到时机成熟才受定报。除定业外,其它非以决定心作,作后反悔改正者,属不定业,不一定必受果报。《优婆塞戒经.业品》就定不定,分业为四种: “一者时定果报不定,二者报定时不必定,三者时定果报亦定,四者时果二俱不定。” 当然,不定业之不定,只是所说业的力弱,或有可能因其它强大障缘而难得生果,如植物种子成熟得不太好,或有可能会被破坏,便不一定能发芽生长,并不意味业因无报。 五、业由心生,转消有道 这是因果律的第五条定律,说的是若依佛法看破业之本质的智慧,则已造有漏业可以转变,业力可以摆脱,这是佛教因果说的真谛所在。若仅见及前四条业必生果的属于世俗谛的法则,而未见及于此,则失去了佛法的神髓。《华严经》所载佛言甚至说: “以我所说世间正见、顺生死理、业缘果报可戏论法为上智慧,是人则为毁谤如来及如来法!” 《大般涅盘经》卷三一佛言,谓认为诸业定得报者,“当知是人非我弟子,是魔眷属!”为什么?因为若一切业皆须受报,“则不得有修习梵行、解脱涅盘”。 宗喀巴大师《显密修行次第科颂》云:“因果若决定,众生不成佛。”如果业力因果决定不可转、消,则一切众生自无始以来造业无量,只能业果相续、生死不休,不可能摆脱业力之束缚,至多是行善生于人天,报尽还堕,岂有横渡生死之流、到达涅盘彼岸的可能性?何况因果报应,并非佛家孤发独明,是婆罗门教等也都宣扬的世间学说,非佛家独有的、核心的出世间之说,以此为最上真理,当然是贬低了佛法,要被斥为谤佛谤法了。因此,佛典中多处宣说:业报可转,并非决定。《大般涅盘经》卷三一佛言: “非一切业悉定得果,虽不定得,亦非不得。” “当知作业有定得果,不定得果,或有重业可得作轻,或有轻业可得作重。” 有智之人以智慧力,能令地狱极重之业现世轻受,愚痴之人则令现世轻业地狱重受。而且:“一切众生不定业多,决定业少,以是义故,有修习道,修习道故,决定重业可使轻受,不定之业非生受报。” 龙树菩萨《十住毗婆沙论》中说:具有大智慧大福德者,虽然作恶,能“不令堕地狱,现身而轻受。”比如佛经中所讲一位名鸯掘魔罗的外道,杀过许多人,有曾想谋害生母和佛,罪大恶极,堕地狱无疑了,然而竟闻佛说法,得大智慧,悔过修行,现身证阿罗汉果。 宗喀巴大师《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三说:佛经和戒律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是对缺乏佛法之智慧、不知消转业报之道者而言,若有大智慧,得佛法转消业报之道,“则虽定当受果,亦能清净。”这是《小品般若经释》中所说。 转变乃至消灭已造业之恶报,唯靠如实彻了业报真实本性的智慧,由依佛法修道。经中把依佛法智慧修道可转变、消灭恶业果报,比喻为能治百病的妙药“阿伽陀药”和一种据说一擂便能消除诸毒的“除毒鼓”。 业报为什么可依智慧而消而转?首先,若以智慧掌握因果法则,则可利用因果律“果需众缘”方能出生的定律,创造条件阻碍业果的出生,便可转移业报。现代高僧太虚大师《真现实论》说: “虽佛亦不能超越及改变于因果律,然若了知于因果律,则能创造善业,和集善缘,生于善果。因不值缘终不生果,故因亦非必能生果。或远其助缘,或别造强因,借可使此因之果暂不生起,或终不生起。” 如人因前世杀生业报,命中本应遭遇车祸夭折,若特别注意乘车安全(远其助缘),依佛法发菩提心,努力护生、放生(别造强因),便能延寿乃至长寿。 其次,依佛法的智慧观察,则业、因果缘起无自性,本性是空,空故可转,就象一张白纸好随意图画。如果业有其不改变的自性,那便没有可消可转的道理了。而且,业由心造,心之为物,在佛家看来是世间最为灵妙、最不可思议、力量最大者,业力虽大,虽不可思议,但不及心力之不可思议。心,无形无相,却具有创造一切的奇妙能力,潜具诸多不可思议的功能、智慧。《禅经》中说,地火水风四大元素中,水的力量大于地,火的力量大于水,风的力量大于火,比风更为轻巧无形的心,其力量大于风。心力虽大,心性本空,与本性空相契合的智慧心,即是真实、绝对,超越时空,不生不灭,超越了因缘生灭的因果界,具有消融一切的巨大力量。《永嘉证道歌》说: “证实相,无人法,刹那灭却阿鼻业。” 还有,已证实相的佛菩萨,依实相成就了转、消众生业报的巨大能力,众生依虔诚信心的净因,通过礼拜、供养、诵经、持咒、念佛、忏悔等修行,仰仗佛菩萨的“加持”作强大增上缘,也能转、消恶业果报。关于业随心转的道理,清代彻悟禅师语录中的论述颇为精辟: “业由心造,业随心转。心不能转业,则为业缚;业不随心转,则能缚心。前境来报,皆有一定,以业能缚心故。唯心所现故,前境来报,皆无一定,以心能转业故。若人正当业能缚心、前境来报一定之时,而忽发广大心,修真实行,心与佛合,心与道合,则心能转业,前境来报,定而不定;又心能转业,前境来报不定之时,而大心忽退,实行有亏,则业缚心,即前境来报,不定而定。” 佛典中不但说转、消业报之理,而且设计有多种转、消业果之道的具体操作方法,《菩提道次第略论》卷三总结大乘所说清净业障罪报之法为依四种力: 1、依能破力,指忏悔。佛经中多处讲,内心对所犯过错深自忏悔,决心悔改,具有消灭罪障、转变身心的强大力量。《增一阿含经.马血天子品》载佛言: “人作极恶行,悔过转微薄,日悔无懈怠,罪根永已拔。” 《金光明经》卷二说: “千秋所作极重恶业,若能至心一忏悔者,如是重罪,皆悉消灭。” 《四十二章经》忏悔灭罪如有病出汗,渐至痊愈。 《大集经》比喻忏悔灭罪如“百年垢衣,一日而浣,可得鲜净”。 佛教诸乘诸宗,都以忏悔业障为佛弟子修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列为修行者的日课之一。忏悔又分事忏、理忏。 事忏,是在众僧或佛像或自己伤害的人之前,诚恳坦白发露过错,表示悔过,“所未作者,更不敢作,已作之业,不敢覆藏。”(《金光明经》卷二)。 大乘《观普贤菩萨行法经》说观想专表忏悔灭罪的普贤菩萨而忏悔之法。汉传佛教界依经编有多种忏悔的仪轨,如《法华忏法》、《金光明忏法》、《药师忏法》、《华严忏法》、《礼念弥陀道场忏法》、《梁皇宝忏》、《慈悲水忏》、《大悲忏》等,以供佛弟子依法修忏悔。密乘则主要观想密法总管、普贤菩萨的秘密身金刚萨多,诵念其“百字名”(咒语)而忏悔,这被列为密乘修行者必修的“四加行”之一。事忏忏至罪障消除,有严格标志,称“见罪净相”。依《准提陀罗尼经》所说,见罪净相有看见或梦见佛菩萨、光明,或梦见听闻佛法,吐恶食,或吐或饮乳及酪,或梦见日月、空行母、猛火、水牛、黑色人、僧尼、乳树、象、牛王、山、狮子座、微妙宫殿及飞行上升等。 理忏,又名“实相忏悔”、“无相忏悔”,即依佛法真理,观业从心起,由自心妄想而生,妄想依缘而生,即生即灭,无实自性,本来是空,如空中风,无所依止。《观普贤菩萨行法经》偈云: “一切业障海,皆从妄想生,若欲忏悔者,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 这种理忏,因与绝对真理——本来空性相契合,故消灭罪障恶业的力量比事忏更大。 2、对治现行力。即修佛教所说种种能对治业障的法门,如读诵大乘经,观空、无我,持诵有消业力用的真言密咒,及以虔敬心、忏悔心塑画佛像、供养佛和佛塔,礼佛、持念佛菩萨名号等。 多种大乘、密乘经典中,都盛说此类修行能消业灭罪。如《观普贤菩萨行法经》说若昼夜六时礼十方佛,诵大乘经、思第一义甚深空法,“一弹指顷,除却百万亿阿僧祗劫生死之罪。” 《金刚经》说诵持该经能转后世重罪为现世受人轻贱的轻报。《观无量寿经》说临终者至心称念“南无阿弥陀佛”名号一声,灭八十亿劫生死重罪,观想佛的形相、净土等也皆灭罪无量。《大悲心陀罗尼经》说供养观世音菩萨并专称其名号,“得无量福,灭无量罪,命终往生阿弥陀佛国”,持诵此菩萨“大悲咒”,一宿满七遍,“除灭身中百千万亿劫生死重罪”,甚至接触从虔诵此咒者身边吹过的风,也“一切重障恶业,并皆灭尽,更不受三恶道报,常生佛前”,然“唯除一事:于咒生疑者”。 密乘经典中此类说法比比皆是,多数佛菩萨真言皆被说为有消罪灭障之效。这类灭罪法门的神力,来自佛菩萨与真实相应的誓愿和历劫修行所成就的功德,与众生虔诚敬仰心、忏悔心的清净心力之因缘和合。 3、遮止力。指严格遵守以“防非止恶”为旨的佛教戒律,谨言慎行,不作诸恶,奉行诸善,以实际行动证明已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 4、依止力。指皈依佛法僧三宝,发普度、普利一切众生的“菩提心”,依靠三宝的巨大法力和菩提心的强大愿力为殊胜增上缘,自能起到消罪灭障的作用。 虽说恶业罪障可以依以上种种法门,随心转、消,但是否转、消,须具严格条件。如前所述,事忏须修到“见相”,方算见效;理忏则须修至明心见性,与空性真实相契,《永嘉证道歌》曰: “了则业障本来空,未了应须还宿债。” 了,指明了自心佛性,证见空的本面,其境界相当高深,非可轻易达到。若不能“了”,那就还得受因果律制约,偿还宿世所欠的债。可消可转之业,主要指非决定心作、作已有悔的“不定业”。《优婆塞戒经.业品》说: “若时不定果报不定,是业可转,或果报定应后受者,是业可转现在受之。” 没有说过重大定业可以不受。佛典中说,以佛力之大,亦难卒灭定业,但也非绝对不可灭,只不过消灭转移的因缘难具罢了。智者大师《法华文句》卷十说:“若其机感厚,定业亦能转。”肯定深厚的非常机缘和大感应,可以转、消定业。 至于佛教所设各种忏悔灭罪法,虽可奏效,但经论中还是强调作了恶业之后忏悔而净,与注意防护不作恶业之清净,两者大有区别。 《瑜伽师地论.菩萨地》说,若破犯杀、盗、YIN、妄(语)的“根本戒”(性戒),虽然可以通过深重忏悔灭罪后,重新受戒,但障碍现生证入菩萨初地。 只有皈依佛教、受佛教戒以前所造的重大恶业能忏悔而净,皈依受戒后所造的重业难以忏除。僧尼戒条规定,同XING恋等重大恶业是不可忏悔(僧团不接受其悔,非驱逐不可)的。这就避免了业可转消说可能产生的“今天先尽情作恶,明天再忏悔念经持咒以消灭恶报”等副作用。 野孤禅”公案 中国禅宗门下,流传着一则著名的“野孤禅”公案(参禅故事),讲的便是业报是否转可消的教理。故事说:禅宗六祖慧能三传弟子百丈怀海禅师,每日上堂,见常有一不认识的老人听他说法,听毕随众僧散去。有一天,众僧散去后,老人独自留下来,百丈乃问:“站在那里还不走的是什么人?”老人回答:“我于过去迦叶佛出世时,曾住此山为大禅师,有学禅者请教:‘大修行的人还会落于因果(被因果律束缚)吗?’我答:‘不落因果。’因为答错,遭受恶报,堕为野狐,已经五百生,今请大和尚代作一正确答案。”百丈说:“你只管问。”老人便问:“大修行的人还落因也未?”百丈答:“不昧因果。”老人于言下大悟,告辞说:“金也脱野狐身,住在山后,请求能按葬送亡僧的仪式烧送。”百丈乃命维那师(掌管僧众秩序的僧职)敲钟召集僧众,斋饭后率大家去后山葬送亡僧,果然在后山发现一只死狐狸(见《古尊宿语录》卷一等)。 迦叶佛(释伽牟尼以前出世的佛)时的一位大禅师,因为答徒众所问,一字之差,修行一世,竟然落得个百生堕为野狐的下场,此事的确发人深省。这禅师答错的,正是佛法中关于业报因果的重大理论问题:依佛法修行,究竟能否超越因果律,不受业力果报的束缚?禅师的答案,究竟错在哪里?如果说他答错了,那么慧能高徒永嘉玄觉禅师说“证实相,无人法,刹那灭却阿鼻业”,岂非更错? 依佛法义理,因果律,从世俗谛的角度来讲,是铁的自然规律,只能从遵遁中获得自由,不得随意超越。经传载释迦牟尼在成佛后,还曾因过去世的宿世,受“金枪马麦”(被木片伤足、施主忘记供食而屈尊食用马料)之报,佛神通第一的高足摩诃目犍连和禅宗西天第二十四祖狮子尊者等,尽管已证阿罗汉,仍因酬偿宿世所欠人命,被人打死、杀死。说明业报不是那么好超越。《优婆塞戒经》说,依佛法修行,只有修到阿那含果(第三果)和阿罗汉果,才能转应后世重受的欲界重业果报,在现世提前受报或从轻受报,轻业不受,不是一修行便可转、消业报。说大修行人不落因果,笼统肯定因果律可超越,忽略了可转、消宿业的条件,未能将真、俗二谛统一(依业空故必有因果报应),堕于“恶取空”的边见、断见,会起使人纵心放任、不勤苦修行的负面教化作用,令学人智眼不明,造下了宣扬邪见的恶业,因此应堕于畜生道,受痴暗无智之报。然毕竟善根不浅,五百世后,得遇百丈禅师说法,当下解脱。百丈回答“不昧因果”,与“不落因果”虽然只一字之差,但这个“昧”字非常关键,肯定因果律不可超越,只能如实认识,“不昧”,与常人的“不明”有别,意谓对前因后果及因果本空的性质看得清清楚楚,如大珠慧海禅师所说,“现前心通,前后生事犹如对见”(《传灯录》卷二八)。据说摩诃目犍连、狮子尊者,不是不知宿业果报,而是以神通智慧看清楚了,才主动找上宿世怨家债主的门,去痛痛快快地接受被杀之报。 至于永嘉玄觉禅师《证道歌》所说的“刹那灭去阿鼻业”、“了则业障本来空”,是从真谛的角度,肯定证会实相(空性)有消灭阿鼻地狱重业的巨大力量,这完全符合佛教教义。按大小乘所说修道阶位,修行者观修实相,当达见道前“四加行位”的第二位“忍位”时,便已转、消重业,不堕恶道,继而入见道位以上,便永断恶道之因,再也不会堕入地狱等恶道了。禅宗说的“证实相”与“了”,一般指见道,那当然已消灭了阿鼻地狱重业,若未达“了”,对不起,那还是得遵循因果律安排,去偿还宿债。 (小乘以八忍八智之十六心为见道,因十六心是初生无漏智照见真谛理之位。大乘的菩萨,则于初僧祇之终,终四善根之加行,而顿断分别起之烦恼所知二障,叫做见道) “野狐禅”公案因而被禅门重视,用以憼惩未得真“了”而无视因果业报的假开悟者,以后又被人加以引申,变成了对未得真正了悟的“狂禅”之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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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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