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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德法师:佛教因果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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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因果原理 (一)因果的种类 (二)因果的普遍性 (三)引业与满业 (四)独业与共业 (五)果报的加强 (六)结论 (一)因果的种类 宇宙各种事物在生成变化之过程中,皆有其因果作用,此一定理,可以包括物质现象和人类为谋求生存福乐而作的一切行为活动,其范围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物质的因果;作善受福,作恶受殃,是行为的因果。行为的邪正,视乎心术,心术可分二种:一是质直心,一是机械心。质直心合于事物实际理体,称为圣心,易招致人事失败而感召业报的胜利;机械心偏重权谋思辨,称为凡心,常能获得人事胜利而感召业报上的失败。因之,善恶之判别,不在于形式上手段之巧拙而在于加诸于人的损益关系。世俗每视巧妙的损人利己行为可以逃避法律道德的责任而博得人们的同情。如某甲为反抗某乙淆乱群众视听侵夺自由权益而作不平之鸣,在常人直觉的感官接触之下,未能审察乙的手段内容,由于憎厌甲之态度而颠倒善恶是非的认识。因果律上并不以某乙手段之巧妙而不报或以某甲作不平之鸣而视为罪恶。相反地,某甲之鸣,为出于被侵害的必然表示,往往反能赢得人力控制以外自然异熟果的胜利。因此,果报在行为感受的回向上,常有合乎事物客观理体的平衡作用,而不同于一般常人的主观看法。 凡同一事态,可以信其发生同一现象,根据同一现象,亦可逆料其为同一原因,此均齐之事理,称为自然齐一律,适用于一般普通事理。佛教对行为因果,并非如此。唯识学分因果为等流,离系、士用、增上、异熟五种。除离系果为诸漏已尽证得善无为法之二乘圣者佛位之果报以外,凡由人力造作达成预期目的之果体,称为士用果。加强业果功能之助力,称为增上果。因结成果,果再为因,递相变化,绵延不绝之业报现象称为等流果。异熟果含三义:(甲)过去造业,现在感果,其成熟不一时,名异时而熟;(乙)业因善恶相间,乃至成熟共变为无记性,互相抵销,是为异类而熟;(丙)善恶业因由未成熟到受果中间,必有许多变异,是为变异而熟。如按其有漏、无漏的性质作大体的划分,可归纳为离系,异熟二种:离系为不生不灭的涅槃圣果;异熟为六道凡夫的生死业果;其余士用、增上、等流三种只为异熟果加以人力助缘或时间伸延所呈现之各种动静状态而已。士用果虽有变化业用的功能,假令作者对事理之是非善恶认识不清,或昧于因果的回灭与酬偿作用而采取机械性之动作,常可招致相反的报应而不能达成预期的果体。故人类一切行为听任自然异熟果之反应,远较人力造作之士用果为普遍。 (二)因果的普遍性 在科学家未能舍弃目前动物繁殖方法而改用单独的化学元素以培养细胞创造新的动物以前,我们不能否认宇宙间有灵魂之存在。因之,佛经对有灵性动物分为佛、菩萨、辟支佛、阿罗汉、天、人、阿修罗、饿鬼、畜生、地狱十法界和六道轮回之说,自有其存在的价值。菩萨修行共分五十二位:十信是资粮位:中间三十位是三贤位;最后十地始登圣位。依仁王经‘三贤十圣位果报’一偈的提示,自凡夫至十地圣菩萨的一切行为,皆在因果律支配范围之内,为三界异熟报所摄,非任何功行法门所得断灭。异熟果既有上述三种含义,遂使感果的方式和报期构成:(甲)时定报不定;(乙)报定时不定;(丙)报时俱定;(丁)报时俱不定四种类型。报时既有固定与非固定之分,现诸感受方面,既有现报(现生造业,现生感果);生报(现生造业,次生感果);后报(现生造业,历二三生以至千万世后感果)之别:例如亲属间因营共同生活而形成复杂关系,其行为有随时互相酬偿作用,感果的方式,亦无一定,报期常在次世,是为时定报不定之一种类型。人类精神、自由、地位、生命、财产、名誉、事业、幸福各有其不可侵犯的分际,倘无前因而加以侵害,必视其福力等差以定其反报期间的迟速;如被侵害者福力薄弱,侵害者福报方殷,必形成报定时不定的一种类型。如两方福力相敌,或被侵害者福力高于侵害者,其反报必甚疾速;即使侵害者身居高位,被害者毫无权势,亦不免在一定期间内感受转移酬偿之逆果(转移酬偿含义详下文),此属于报时俱定的一种类型(凡属此类型之果报,常有其报期上的齐一性,近人净土宗第十三袒印光法师每推崇太上感应篇有特殊的效验,该篇指出人类第一年所造业因必于第三年现其果报,但无对准月份之规定,可供此一类型之参考)。人类宰杀牲畜,依因果律仍须互相酬抵,但其他动物果位界地低于人类,福力薄弱,鲜能即生回报,其报期必俟异世,未有一定的方式,此属于报时俱不定的一种类型。一切行为业因的感果,并不限于同类之间,任何一界,皆可发生业因的交感作用。如以十法界因果的关系与报通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作综合的视察,即可了然于因果力具有无限的空间性和无限的时间性,此无限之空间与无限之时间,即因果力的普遍性。 (三)引业与满业 唐玄奘所著八识规矩颂里面有‘引满能招业力牵’一偈,这句偈文的含义,指出构成果报的力量统称业力。业有二种:一是引业、一是满业。引满二业表现在因果上,视报应之迟速而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甲)在同一生命阶段内造业感果时,引业为导使善恶两方互相酬对之引力,满业为生命、财产、境遇、幸福因互相酬对而发生变化之情况(如两方力量或地位不相等,必变为间接的酬偿作用);(乙)现生造业,报在次生,则引业为导使六道受生趋向界地之力量,满业为受生于某一界地后与其他同类差别之业报:如同一人类,由他道转入人道之业力是引业;人道中千差万别之命运,即为满业。故引业之性质,有如物理学上之引力或力学上之摄力。满业具依、正二种形式:正报为六道受生之根、身报体;依报为受生界地所依止之环境与苦乐感受(在人类为山河、大地、园林、舍宅、舟车、以及生活圈内各种遭遇等)。念佛人超生西方极乐世界,念佛之业为趋向往生之引业;莲花化生为满业之正报,庄严国土为满业之依报。依报与正报有其共通性,亦有其差别性。同一人类,必生于同一界地,具备同一生活形式,此依报之共通性;同一人类中由于贵贱穷通之差异而形成各种不同之生活遭遇,此依报之差别性。 宇宙间普通物体或物质微粒互相摄引之力,常与其质量之乘积成正比例,因此物体大,摄力亦大;物体小,摄力亦小。因果上引业之摄力,使恩怨之对方受同一趋向果报之时间范围,与此相同。除时间之迟速部分具详上文外,磁石摄铁引力之效用,常因所摄受铁屑累积之间隔而递减。人与人间的引业,亦可分成直接引业和间接引业(凡引业皆以造业之主角作直接论,不以其行为之直接与间接为判别):例如某乙困逐某甲出居丁地,不久乙被某丙困逐,亦出居丁地,是为甲、乙间直接的引业;乙居丁地后其亲友眷属随同转移,此随同转移之摄力,即为亲友眷属与某乙间相互的引业;就某甲论,则为间接的引业。至某乙亲友眷属以外有不随同转移者,则为摄力递减的必然现象。 (四)独业与共业 法律对犯罪行为之惩罚有主、从之分,主犯与从犯之共同行为,称为共犯。故多数人共同侵害一人权益之行为,多数人皆论罪,并不以被侵害对象之多寡而增减共犯罪责之人数。此一原则,亦可适用于因果方面:如(甲)一人造业而无第二者参与其间,只由一人受报,在佛学上称为独业。独业因果的回受有二种方式:一是直接的酬偿,一是转移的酬偿,如某乙侵占某甲财产,致甲贫困以终,次生乙生甲家受贫困报,甲生乙家受富足报,此为怨对双方直接之酬偿作用。转移的酬偿作用有直接、间接之分:如甲、乙双方互负不同的业债(业债种类包括自由、名誉、健康、苦乐、荣辱等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事业、财产等物质的损益关系以及生命等),其等值可以相抵,必变为无记性,不受因果的回受,此为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如乙负甲业债,丙负乙业债,乙甲之业债与乙丙之业债相等,即由丙代乙偿甲业债,此为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通常父祖造业由子孙感受,即属此一原因。如子孙与父祖夙生无业债关系,其业报即转变为直接的酬偿。(乙)一人造业而群众参与行动,或群众授意一人以侵害某一对象人物自由权益之罪恶行为,群众必同受其报,在佛学上称为共业。一切共业常由群众对事理之是非黑白认识不清,为有财势者所利用,或为谣言所惑,附和盲从,养成错误观念,进而现诸集体之行动,因以植下严重之恶因,招致无可挽救的业报。佛教天台宗(一名法华宗)教义认为人生一起心一动念,必落三千法界(依上述十法界每界自具十界,共成百界;百界各有十如,共为千如;五阴、国土、众生各一千,共成三千法界,亦云三千世间),三千法界国土及众生一切动态,皆群众最初行为善恶一念所变成,故群众加诸于一人的善恶行为,往往亦能招致国境各种天然以及人为现象的意外变化。仁王经有‘识随业迁,身即无主,应知国土,幻化亦然’一偈,可为此一观点之理论根据。 (五)果报的加强 因果的回向,并不以共业可感召普遍性的反应和善恶行为的对象人物按上述四种报应类型作机械式的酬对为限,愿力与道力亦有加强业报功能的作用。四十二章经认为‘行道守真者善,志与道合者大’,善与大皆处于果报上的优胜地位。仁王护国般若波罗密经卷下佛对波斯匿王指出当政者系缚沙门,不听出家,或待以狱囚与兵奴之法,能感国土各种灾变,超出怨对双方酬抵范围之外而使举国同受其殃。是为坚定的愿力足以扩大业报力量的启示:通常一枚小型干电池在一定的蓄电量上,欲扩大其空间电源的供应,必减少时间的持久性,欲延长时间的持久性,必减低电源供应的负荷,遂使平面与线条的空时关系,成为它矛盾的焦点;如另一干电池的蓄电量增加十倍或百倍以上,则在电源供应与持久性两方面均能超越前者的仗用限度,解决空时两方面的矛盾困难而得到统一的扩展。佛学上果位高低所能发生的业报现象,亦基于此一原则。十法界既各具依、正二报,依报境界的广狭,常与果位成正比例:经言‘一佛成道,法界无非此佛之依正’,涅槃无名论有‘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之说,因此应有三千大千世界依报者,可与天地同其根,万物同其体,大千界内一切现象,等于其整体之各个细胞;应有万里之依报者,其业力足以及于万里之遥;应有千里依报者,其业力可以达于千里之境,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张其空间性。四十二章经阐释布施福报因受施对象之不同而有等差,教典述阿那律尊者过去布施辟支佛一钵饭感九十劫无贫如意报,其所得酬偿的代价,非倍数所可计算,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展其时间性,皆加强业报力量之明证。 (六)结论 六道凡夫有漏的异熟果,无论独业或共业,皆引满二业的综合作用。善恶行为千差万殊,而报应的形式,只有一个共通点,这共通点就是因果的回向性。力学认为甲物体加力于乙物体使其运动时,则乙物体亦以反对方向加相等之力于甲物体,此称作用,在物理学上称为反作用,可以表示行为因果回向的自然形态。因此,儒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两语,至足概括一切因果的性质。除菩萨外,善恶的报应,概以加诸于人的实际行动为感果的因素,无实际行动的虚幻意业或心理状态,不在异熟果感受之列,比丘戒身口七支而不戒意业,实值得从事佛学探讨者的研究(上文天台宗一念落三千法界,以现诸实际行动之善恶念为限)。因果既有报时和性质的四种类型,虽因众生福力果位的差别和两种变化酬偿方式的歧异而不易获得和物质因果同样的齐一性,但在注重实际的现代学术思潮之下,逻辑的应用,仍不失为自然科学以外其他各种学科研究的极理方法,假定对于有连续性的报时俱定因果问题之观察与体认,苟有其时间及性质上的一致性,自应视为合乎科学的观点而不宜斥为虚妄与神秘。人类内蕴的才德与形式的仪表每不一致,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孔子之圣,尚且自悔犯过两次品评人物的过误,才德方面如此,善恶方面自不宜有所例外。世间法曹戴上主观的有色眼镜,以观察人物表面某一角度的行为形态,每为憎爱的情感作用与片面的法条所左右而不能作正确之认识与判断,惟有自然异熟果之感应,始为最公平的法官,纵使因高果位或其他因素而加强业报的力量,亦不过为当事人长期业因累积的结果,绝非幸致,况加强的力量包括善恶两方面待遇的反应在内,未尝偏差,自不宜有所嫉视!菩萨畏因,众生畏果,欲免感受后果,除非勿造新因,常人各鉴于有道之士自然因果力反应之烈,尤其应当如此!(完) ----------上海佛学书局 序言 本书的宗旨,一如书名,欲以杀生招祸、杀戒得福的现世实力,证明“因为报应确实存在”的真理。本来有书中那么多实例做证,读者诸君大可深信因果报应的真实性。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矛盾的现象,可能使人不少人在阅读本书后,对因果报应的道理仍旧半信半疑。例如:书中说放生戒杀有好报,偏偏见到有些戒杀吃素的人,现实中受病苦折磨,坎坷度日;书中说杀生食肉有恶报,偏偏见到有些富翁们,每天三餐山珍海味,却不见报应临头,反而事业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甚至有些天天杀生的屠夫,却是钱囊饱满,身体肥壮,因果律似乎管不着他们。 由于这些矛盾现象的确存在,而且为数不少,难怪是大家对因果的说法疑惑重重,无法身心。因此首先要在本篇,简单讨论这些矛盾现象的来龙去脉。至于整个因果律的原理,内容复杂,牵涉极广,须看专书讨论,方能尽其详情。 以下先略述因果律的特性,然后根据这些特性,说明与因果律互相矛盾的现象产生的原因。 因果律的特性 众所周知,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制裁犯罪,国家制定了法律和各种法规。因此,因果律要规范所有善恶行为的报应,当然也不会太简单;因果律的特性,自然也非三言两语所能道尽。 以下仅就与矛盾现象有关的三个特性提出讨论;(一)公平的特性;(二)因缘会合才产生果报的特性;(三)隐微的特性。为了说明的方便,将公平的特性三分为三点讨论。合起来共有五点,分别叙述如下: 一、 因果通于三世 所谓“三世”,是指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现在世”指现在这一生。“过去世”包括的范围,是由现在世的前一世起,逆推到无穷久远的过去,这段时间都属过去世。“未来世”包括的范围,是由下一世起,顺推到无穷遥远的将来,这段时间都属于未来世。 所谓“因果通于三世”,意义有二;(一)从行善或作恶到产生果报、所须时间有快有慢。快的话,当生就得到果报;慢的话,可能过去世造的因,今生才受报,或今生造的因,未来世才受报;更慢的话,则由因到果,跨越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经过百千万劫,无穷久远的时间才产生果报。(劫是佛经上计算时间的单位。劫有大劫、中劫、小劫之分。经上说的劫,通常指的是大劫。一个大劫是十三亿四千三百八十四万年。) (二)产生果报后,受报的期间也有短有长。短的话,只有几日、几月、几年;长的话,从开始受报,到报尽为止,跨越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经过千万亿劫,无穷久远的时间。关于这一点,请参考下一段的说明。 二、小善行得小福报,大善行得大福报,小恶行得小恶报,大恶行得大恶报 兹分别讨论如后: (一)“小善行的小福报,大善行得大福报” 说明: “小的善行得小的福报。”小的福报程度轻,赚小钱、享小名、做小官或小主管、生活小康;小的福报时间短,也许数日、或数月、或数年、或二三十年就享尽。“大的善行得到大的福报。”大的福报程度重,赚大钱、享大名、做大官或大企业家,甚至做国王做总统,生活优裕;大的福报时间长,也许一生、或十生、百生,甚至百千劫之久才能享尽福报。 因为这个缘故,若有人过去世中做了非常大的善行,他可能在很多世以前就开始享受福报,一直继续到这一生,甚至到未来世才能享受完毕。在没享完前,是没有谁有权利可以轻易剥夺他应享得福报的。 二、“小恶行得小恶报,大恶行的大恶报” 说明: “小的恶行得到小的恶报。”小的恶报程度轻,的得小病、遭小挫折、劳苦而收入微薄、贫穷而低贱;小的恶报时间短,也许数日或数月、或数年、或二三十年就报尽。“大的恶行得到大的恶报。”大的恶报程度重,或是大病、恶疾、短命、横死,或遭大挫折,或生而盲聋暗哑、身体残废、或生而为乞、饥寒交迫;大的恶报时间长,也许一生,或十生、百生、千生,甚至百千劫之久才能受尽恶报。 因为这个缘故,若有人过去世中做了非常大的恶行,他很可能在很多世以前就开始接受恶报,一直继续到这一生,甚至到未来世才能受报完毕。在没有受报完毕前,没有谁有权利可以轻易免除他应受的恶报。 三、善恶不能轻易互相抵消 “善业与恶业不能轻易互相抵消;须有相当的条件才可相抵。”这是维持因果律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善恶能相抵销时,“抵消”只是一种表面上看到的现象,实际上应称为“转业”较正确。“转业”是指“原有的福报,因作恶而发生转变”;或者是“原有的恶报,因忏悔、止恶、行善、念佛而发生转变。”这时被转变的业报,或者由重转轻、由轻转无;或者现报转为后报、后报变为现报;或者根本断灭,或者暂时中止而隐伏,以后遇缘仍会再发。情形复杂,无法一概而论,也不是简单几句话可以说得明白。” 这个特性与世俗上的情形大不相同。世上有钱、有地位、有实力的人犯了罪,只须花大笔钱,买通贪官污吏,就可免除应受的刑罚。但天地大公无私,因果律之前,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善恶不能随便抵消,有钱有势者做了恶业,无法用金钱改做善事以来抵消应受的恶业。否则有钱势的人,大可有恃无恐,做尽伤天害理的事。然后花钱做做善事,就可消灾,免收恶报,如此一来,哪有公平可言。 不过,佛出世的目的,是为了拯救众生出离苦海,当然也慈悲的替未信佛法,不明因果、犯下大恶重罪的人,指引了一条悔过向善的路。因此在符合相当条件之下,业报可以转变。如此一来,受到恶报、陷于痛苦绝境的人,也有了一线希望。 四、因缘会合才产生果报 行善得福报,行恶的苦报。行善是“因”,福报是“果”;行恶是“因”,苦报是“果”。“因能生果,果必有因”是一定的道理。 但是有了“因”后,还须要“缘”来会合促发,才能产生“果”。“因”譬如种子,“缘”譬如土壤、水分、空气、日光,这些都具备而且会合之后,种子就发芽、成长而结出果实。若缺乏缘的配合,种子仍是种子,不会自己变成果实。不过种子仍旧存在,只要有一天,“缘”来促成,仍可成长而结果。 由于姻缘会合才能产生果报,所以先造的因不一定先产生果报;后造的因不一定后产生果报;后造的因不一定后产生果报;现在造的因也不一定今生就产生果报。 一般人多因看不见今生的现报,就否定因果报应的存在。其实佛经上早就告诉我们:纵使经过百千劫那么久的时间,所做的善业恶业是不会消失的,只要因缘会遇,还是会产生果报的,由自己来承担。 五、复杂而隐微的特性 因果律绝对公平,因此必定复杂而不简单,难以三言两语解说明白:因果通于三世,因此常常隐微而不明显,难以轻易窥见全部的真相。 由于因果通于三世,往往一件福报或恶报,从开始到结束,跨越了过去世、现在世到未来世的长久时间,只有佛的智慧与神通才能彻底了解它的来龙去脉,我们凡夫是无法知道过去世与未来世的事情的。 因果报应有时隐微难测,就如浮于海上的冰山,我们只看见露出水面的部分,至于隐藏在水面下的部分有多大则不得而知。也许他只露出小小的一角,水面下的部分却巨大无比。无知的开船人,通常只相信自己的眼睛,不会理会聪明人的经验与劝告,见到冰山只是小小的,就盲目的将船开过去,结果难免船破人亡,后悔莫及。 不明因果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他只相信自己的眼睛,佛陀的佛眼观察出来的因果法则他全没听过;不信因果的人,则虽听过却因没有深入了解而无法相信。于是自己整日循着因果律的轨道前进,却不会善用因果法则以求趋吉避凶,掌握命运。结果难免遭受苦报,甚至堕落到畜生、饿鬼、地狱中,久年凄惨过日,无有出期,岂不可怜,又复可叹! 病从口入警语 炖肉煎鱼为解馋,不知动物不心甘。 厨房变成屠宰场,开膛破腹上刀山。 煎炒烹炸诸刑罚,生吞活嚼是美餐。 神识寄住你身上,迟早要你把命还。 善恶到头终有报,病从口入莫等闲。 时日不久恶盈满,疾病缠身进医院。 破腹开膛下刀剪,全是厨房景再现。 早知今日下地狱,何必当初嘴太馋。 回向文 愿以此功德 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 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 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 同生极乐国 忏悔文 往昔所造诸恶业 皆由无始贪嗔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 一切我今皆忏悔 圣德法师著 选自台湾佛教月刊 声明:如有发现我们文章、图片或视频侵权,请通过邮件(见首页)与我们取得联络,我们在接到通知后会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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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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