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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因法师:大悲度众生,正命不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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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戒的现代意义』系列讲座之二(上)

  净因法师

  五戒是实现人类和乐生存的根本。人类的幸福首先应尊重有情的生存,所以『不得杀生』,这在讲座之一中已有详细讨论。人类的生存,要依赖衣食住等资生物资,这些东西因此被称为『外命』。如果这些资生之物被巧取豪夺,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威胁有情之生存。正如《大智度论》所说:『不盗有何等利?答曰:人命有二种,一者内,二者外,若夺财物是为夺外命。何以故?命依饮食衣被等故活,若劫若夺是名夺外命。如偈说:「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夺若劫取,是名劫夺命。」以是事故有智之人不应劫夺。』[1]换言之,当一个人的生命得到保障后,他(她)最关心的是自己赖以生存的财产。私有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因此在五戒、八关戒斋、十戒、十善戒以及大乘《梵网经》十重戒中,不偷盗戒都是处于第二位。不偷盗就是不要非法得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进而能施舍济世。所以不偷盗戒是有关私有财产安全问题的戒条。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遵守这条戒,我们就无须再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担忧,社会自然就会安定繁荣。现就不偷盗戒的制戒因缘、定义、犯偷盗戒罪之轻重、偷盗现象之普遍性、偷盗之根源、佛陀制此戒之精神、此戒的时空适应性以及如何持守此戒详细讨论如下。

  (一)制戒因缘

  根据《四分律》卷一记载,佛陀游化罗阅城耆阇崛山时,遵照佛陀的教诲,比丘们在雨季(农历四月至七月)开始前,在仙人山边用草木搭起一个个简陋的茅屋。雨季开始后,比丘一人一间,在里面住宿或用功办道,这就是结夏安居。结夏安居后,比丘们各自拆除自己的茅草屋,然后又开始了居无定处、随处乞食弘法的生活,以便防止比丘在某一处因长期居住而对衣食住等身外之物产生贪爱与执着。可是其中有一位长老名叫檀尼迦陶师子,结夏安居后,并未依照佛陀的教导拆除茅草屋、四处弘法,而是保留他的草屋,一直住在里面。有一天,当他外出乞食归来,发现他的草屋已被砍柴人拆除,搬回家当柴火烧。无可奈何之下,檀尼迦陶师子又用草木造了一个新草屋,可不久后又被砍柴人拆除。这样的事接二连三发生以后,最后他造了一所小而精致的泥屋,色赤如火,非常漂亮。佛陀见到后,又令人把它拆除了,因为那不合律制。正当他烦恼之际,突然想起他出家前的一位老朋友,正管理着皇家木材。檀尼迦陶师子便以国王已应允为由,来到仓库取了一些夏季防洪用的木料,砌成一座木屋。当时的摩揭陀国频毗娑罗王知道后十分生气,警告檀尼迦陶师子说:『那是防洪的木材,盗取的人犯死罪!』佛陀知道此事后,因而制定不与取戒[2]。

  (二)定义

  大盗戒(梵adatta^da^na,巴adinna^da^na),又作不与取戒、偷盗戒、盗戒、取学处,即禁止以盗心取得非给与的财物。从以上制戒因缘可知,偷盗戒的制定,始于陶师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为造木屋而盗取瓶沙王的材木而来。《摩诃僧祇律》卷三记载,此事发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3]。对出家僧人来说,依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若苾刍盗满五磨洒,即当摈弃。』[4]

  对于在家信徒而言,犯盗戒的定义如下:『虽为身命,不得偷盗乃至一钱;若破是戒,是人即失优婆塞戒。』[5]又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印度处于农业社会,所以在巴利律藏中,特别强调不盗戒也包括不盗窃发展生产的方法、工具以及技术,以及『故意取未经允许的东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

  对学菩萨行的人来说,去偷盗或抢夺别人的东西,固然算偷盗;就是看见人家的东西,心里产生偷盗的动念,这也是偷盗。学菩萨行的人,千万不要以为我不过这么想想,并没有实际行动,又没有旁人知道,怕什么呢?殊不知起心动念,无形中就会在八识田中种下了作恶之因,将来因缘成熟时还是会受报的。因此对于受过菩萨戒的人来说,持不偷盗戒的要求很高,起心动念也不行,甚至在梦中也不能生偷盗想。正如《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云:『不偷盗者,菩萨摩诃萨于他财物,乃至梦中不生盗想,况于寤而起盗心?应于自财以清净心,无所吝惜常行惠施;亦劝他人离不与取,恒行布施波罗蜜多。』[6]

  积极守持此戒还要求学佛人不仅自己不能行偷盗,还应积极行布施,以便去除我们对身外之物的执着,这纔是彻底的守持不偷盗戒。如《迦絺那经》云:『诸贤!我离不与取,断不与取;与而后取,乐于与取;常好布施,欢喜无吝,不望其报;我于不与取净除其心。』[7]

  总而言之,如《榖梁传》云:『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盗。』[8]也就是说未经同意而擅自取用、偷盗、强夺、霸占、吞没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财物,无论是国家的、私人的还是佛教的,都犯偷盗戒。从广义上讲,不偷盗戒也包括侵占、贪污、舞弊、拿回扣、贿赂、逃税,犯了其中之一,就是犯了盗戒。即使是路上的遗失物,也不应该偷偷地藏起来。另外,人与人间财物的主权转移必依正义,若不与而取、非分而取、无功而取,均谓之偷盗。依佛法,不能以饥饿、疾病或者孝养父母、供给妻子儿女等任何理由来盗取。而且仅仅做到自己不偷盗还不够,我们还要做到不叫他偷或见偷随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经》中说:『佛子应该自觉戒绝在任何地方偷窃任何东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窃,也不赞同他人偷窃,他应该戒绝一切偷窃。』[9]同时,若条件允许,不偷盗戒还要求我们积极行布施。如此纔是彻底地守持不偷盗戒,真正做到『一针一草,不与不取。』[10]

  (三)犯偷盗戒罪之轻重

  一谈起守持不偷盗戒,不少人便简单地认为,无论偷盗何物,只要有偷盗的行为,便犯了偷盗戒,而对违犯此戒罪业之轻重不太关心,概念模糊,这是不能守持好此戒的。其结果必然使得江洋大盗心安理得,错认为天下之大何人不盗?其实,同样是犯盗戒,有轻有重。小至一个团体(如僧团),大至一个国家,如果盗贼不能依据其所犯罪业之轻重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则偷盗不绝、天下难平。正如荀子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是谓惠暴而宽贼也。』[11]因而正确认识犯盗戒罪业之轻与重,就显得十分重要。依被盗之对象、偷盗之类型、程度、数量、所盗之物、偷盗之手段以及偷盗前的动机和偷盗后的心态,犯盗戒的罪业亦有轻重之别,现讨论如下。

  1.依被盗之对象

  盗戒罪的轻重首先与被盗对象有关。据《四分律》,所盗之物可分三类:(1)三宝物,指佛物、法物和僧物。(2)人物,指世间人之所有物。(3)非畜物,指鬼神(非人)和畜生之物。

  偷盗戒中,以盗三宝物为最重。如属于佛、法、僧的东西,为大众发心供养,若盗取则罪最重。《正法念处经叙》将偷盗分为上中下三种[12],其中若盗取佛法僧物[13],哪怕是数量很小也被看成上罪,盗者必堕大地狱。如果盗取僧人日常食物,死后则堕无间地狱。《阿毗达磨俱舍论》[14]解释说,佛陀入涅槃时,接受了所有供养三宝之物;因此盗三宝之物,等同于盗佛陀之物,罪业自然很重。

  《大威德陀罗尼经》把盗三宝之物看成是五种灾难之首,『若有于三宝中偷盗物故,彼等羸瘦,烂已极烂,当取命终,此是第一灾祸。』[15]《佛说佛名经》记载,有人因偷盗僧食而获饿鬼报,『复有众生,腹大颈细不能下食,若有所食变为脓血,何罪所致?佛言:以前世时偷盗僧食,或为大会施设肴馔,故取麻米屏处食之,吝惜己物但贪自有,常行恶心与人毒药,气息不通故获斯罪。』[16]《佛名经》中描述了许多有关偷盗常住物活动的细节,如侵吞挪用、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等。这类偷盗罪业的果报是转生为畜类(牛、马、骡、驴、骆驼),或转生到地狱或饿鬼(preta)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偿他宿债;若生人中,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贫寒困苦,人理殆尽。』

  偷盗王家或国家等量的财物只比盗用三宝的罪稍轻,只有盗用王家、国家的财物数量正好或超过五磨洒(古印度货币单位)纔算犯了上罪,这在佛陀制定五戒时有明确的说明。

  其次,盗用师长、父母以及对我们有恩的人罪业也很大。如《佛说观佛三昧海经》云:『是人偷盗师长父母罪因缘故,一日一夜五百亿生、五百亿死,饥渴逼故张口欲食,剑树雨刀从舌头入,劈腹裂胸闷绝而死。』[17]

  另外,盗用有主物罪重,盗用无主物罪稍轻。例如盗宝藏时,同样是起盗心并有行动,即使宝藏尚未到手,被盗的若是无主的宝藏,得恶作罪[18],事后忏悔即可免罪;而盗有主的宝藏,获窣吐罗底迦罪[19](小罪)。这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有详细描述:

  『若有苾刍,于二伏藏,一是有主,一是无主。苾刍意欲取彼有主伏藏,从床而起整带衣服,作曼荼罗于彼四方钉朅地罗木,以五色线而围系之,于火炉内然(燃)诸杂木,口诵禁咒作如是言:「有主伏藏应来,无主伏藏勿来。」若于彼时,有主伏藏随言来者,乃至未见已来,得窣吐罗底也。若眼见时,是名为盗,应准其价。若满五者,得根本罪;若不满者,得粗罪。若作是言:「无主伏藏应来,有主伏藏勿来。」若于彼时,无主伏藏随言来者,乃至未见已来,得恶作罪;若眼见时,是名为盗,应准其价。若满五者,得窣吐罗底也;若不满者,得恶作罪。若于有主无主伏藏,各于异时别别作法而盗取者,随事重轻如上得罪。』[20]

  由此可见,所盗之物因物主不同,盗罪亦不同;而盗用三宝、国家和父母恩人的财物罪最重。

  2.依偷盗的类型

  依偷盗之类型,佛陀把世间的偷盗现象分为三种:欺世盗名为极大的盗,罪最大;劫盗为大盗,罪次之;而小偷小摸仅属于『偷』的范畴,罪较小。《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云:『汝诸苾刍!应知世间有三大贼。云何为三?诸苾刍!如有大贼,若百众千众若百千众,便往到彼城邑聚落,穿墙开锁偷盗他物,或时断路伤杀,或时放火烧村,或破王库藏,或劫掠城坊,是名第一大贼住在世间;诸苾刍!如有大贼……取僧祇薪草花果及竹木等,卖以自活,或与余人,是名第二大贼住在世间;又诸苾刍!有其大贼……于自身,实未证得上人之法,妄说已得,是名第三大贼住在世间。汝诸苾刍!第一大贼、第二大贼不名大贼,是名小贼;汝诸苾刍!若实无上人法自称得者,于人天魔梵沙门婆罗门中,是极大贼。说伽他曰:实非阿罗汉,说言我身是;于诸人天中,是名为大贼。』[21]

  佛陀认为,欺世盗名者是世间最大的盗贼。从佛教内部讲,为了骗取名闻利养,未证言证,谎称自己已达到某种境界,以此来哗众取宠、骗取名利,在佛教认为是说大妄语,其罪极重,将受到被僧团灭摈的处分。有些自称是修行人,表面上道貌岸然,暗地里行为不端,也是盗名的行为。一旦东窗事发,让具足正信的人心寒,使初发心的学人迷茫,甚至信心动摇,同时也替一些非宗教人士提供了非议宗教的口实。佛教形象受损,同时也断人慧命。如此可见,盗名危害极大。

  在社会上,不少人为了诈取名财,以扶乩、踏罡步斗、设坛传道、通神查天等术,或以精灵妖魅阴主附体,或借释尊、孔子作招牌,以祛病延年为广告,甚至谎称自己有特异功能或神通,哄动愚俗,害己害人,危害社会!这种情形在《楞严经》中描绘得极为详细:我灭度后,于末法时代,这类妖魔将会充斥世间,行踪诡秘,匿诈藏奸,欺世盗名,或预言灾异,或卜人祸福,伪装善知识,各自伪称得菩萨法,或夸耀神通,蛊惑无知,恐吓欺诈,无所不为。我恐怕末世众生迷昧本心,受这些妖邪诱惑,耗尽家财,所以我教比丘随方乞食,使舍弃贪心,但为滋养身命,不妄贪求,俾成菩提道果,使比丘等知身如幻,悟世间无常,不过暂时寄居人间,旅泊三界,如同过客,此生若了,不会再来;这样行持,纔不愧为真正的佛弟子。欲窃取利养的人,假藉我的法服,伪装僧尼,裨贩如来,诡言异行,皆冒称一乘佛法,却又毁谤真正出家而持具足戒的比丘;为小乘道,自称大乘菩萨,致使无量众生心生疑惑,以正教为小乘,不足取法,由是妄起毁谤,舍正趋邪,一盲而引众盲,皆堕无间地狱,解脱无期。妖言邪说,害人害己,至为可畏!

  由以上分析可见,欺世盗名式的偷盗危害之深、影响之大,其后果和社会影响比一般盗窃还要严重,因此佛陀将之列为世间第一大盗。荀子的『盗名不如盗货』这一名言也表达了同样的精神[22]。

  仅次于欺世盗名的偷盗为『劫盗』,其主要特征是以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量往往很大,情节严重。这种类型的盗窃主要表现为入室行窃、惯窃、结伙抢劫、诈骗;偷税漏税、投机倒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破坏或损坏公共和私人财产;伪造文件、制造假发票、倒卖票据;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偷盗或非法贩运军火、偷盗或倒卖国家文物、制售假钞……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偷盗,情节恶劣,不仅有违佛法,更为国法所不容,因此罪业较重。

  较轻的偷盗应是『偷』,其主要特征是小偷小摸,不是以偷盗为职业,而是由于对别人的财物起贪心后,顺手牵羊;或偶尔设法窃取,据为己有;又如别人遗失的东西,拾到了不归还原主;还如每位公民对国家都有纳税的义务,但如故意拖延不缴纳(如营业税、所得税、土地税等),或是以多报少等,都属于小偷小摸这一类型,其罪较轻。

  由以上分析可见,欺世盗名的罪最大,因为它所影响的是一大群人,危害最大,所以佛陀将之列为世间第一大盗。而劫盗与小偷小摸只危害个人或几个人,罪业自然比欺世盗名要小得多。又因劫盗往往是以暴力的形式出现,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佛陀将之列为第二大盗。至于小偷小摸,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受害者带来生命之忧,所以佛陀将之列为第三种偷盗,罪业较轻。

  3.依偷盗之程度

  犯偷盗戒之轻重与偷盗之程度有关。关于偷盗戒成立的条件,《四分律》卷一列举了三缘乃至六缘等十七种,《十诵律》卷一列举三缘等十一种,《摩诃僧祇律》卷三列举二种五缘,《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列举五缘及六缘二种,《弥勒菩萨所问经论》有九种[23]。现以《四分律》及相关的经典为依据讨论如下。

  《四分律》说,犯盗戒有如下五个或六个条件:『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复有六种不与取波罗夷: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非己物非己物想有六种亦如是。是为六种取,得波罗夷。』[24]《阿毗达磨俱舍论》也有类似的解释:『谓要先发欲盗故思,于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窃起盗加行,不误而取令属己身,齐此名为不与取罪。』[25]《正法念处经叙》云:『云何偷盗成就满足?……彼见闻知,或天眼见,他物他摄,自意盗取,如是偷盗,成就满足。『[26]《大智度论》亦云:『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27]总而言之,犯盗戒波罗夷罪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条件:

  (1)明知所盗之物为他人所有,而非我所有。

  (2)起盗心想据为己有。

  (3)动手盗取。

  (4)盗取价值五摩沙迦以上物品。

  (5)将所盗取之物搬离原地。

  若比丘具足以上五种条件,戒体自动失去,不通忏悔(波罗夷罪)。

  根据以上分类,若起心动念,设法偷盗,但所盗之物仍未到手,得恶作罪;若手已碰到所盗之物,但并未搬离原处,得恶作罪;若将所盗之物搬离原处,并据为己有,这时就真正具足了偷盗罪的各项要件。其罪轻重,依据被盗之物的价值而定。如果价值超过五摩沙迦,犯根本戒;如果不满五摩沙迦,犯恶作罪。这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有详细记载:『若人于舍宅内或园池边种花果树,于节会日以上妙物而严饰之,所谓诸宝璎珞之具及杂缯彩。时有飞鸟谓珠是肉,衔之而去。若苾刍起盗心,兴方便而捉彼鸟,乃至未触璎珞已来得恶作罪;若触未离本处,作鸟物想,得恶作罪;若举离处,是名为盗,应准其价:若满五者,得窣吐罗底也,若不满者,得恶作罪。』[28]佛陀又以比丘盗池中花作了更生动的描述,『若于池中有水生花,所谓青莲花、嗢钵罗花、白莲花、拘牟头、分陀利迦,香花时花,众人所爱。苾刍起盗心,兴方便,入池盗花,乃至未触以来得恶作罪;若触其花采折持去,结之为束,乃至未离处来得窣吐罗底也,若举离处同前得罪。』[29]

  由此可见,犯偷盗罪的轻重与偷盗的程度关系十分密切。

  4.依偷盗之数量

  据《四分律》,兼参考诸律,关于犯盗戒的轻重与所盗取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若盗取财物的价值等于或大于五摩沙迦者(所犯罪行在国法中是死罪),则犯大盗戒,不通忏悔;若盗取之物的价值在四摩沙迦以下者,可通忏悔。

  5.依被盗之物

  犯偷盗戒的轻重与被盗取之物有关。如盗取的是国库,或抢劫银行,罪最重;小偷小摸罪稍轻;盗取的是他人遗弃之物,罪最轻。《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对此有明确记载,若拾取他人遗弃之物,罪很轻,只得越法罪:『时有盗者取他甘蔗,中间食讫,根梢弃去。六众行见,遂相告曰:「尊者!多有粪扫物可共收将!」即便收取。时甘蔗主寻踪来至,见彼六众共收残蔗,报言:「圣者着大仙服为非法事!」答言:「贤首!若我得为偷盗事者,岂可不能取好甘蔗随意啖食,而复取他所弃之物?然此甘蔗有人盗来,食好弃恶,我等收取,斯有何过?」彼言:「圣者!此讥嫌事非出家人之所应作。」苾刍白佛,佛言:「不应如是取粪扫物,作者得越法罪。」……时有盗者取多罗果,于暗林中好者选食,恶者弃去。六众因行见此遗物,事同甘蔗,乃至被俗诃责,苾刍白佛,佛言:「取者得越法罪。」』[30]因此抢劫银行与随便偷一个桃子的罪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6.依偷盗者之动机

  犯偷盗戒之轻重与偷盗之动机有直接的关系。若是为自己而偷盗,获罪很大;若是『为饶益尊父母、病人、缘觉、罗汉、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须陀洹等,若为病急,若为饥急,彼为饶益,如是偷盗得果报少,盗业不具……得果报少,而不决定。』[31]

  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一少年比丘尼为了试探卖香童子的诚意,为生病的年长比丘尼骗药。佛陀说,因她初次以试探之心为病尼骗药而无罪;但若未得到病尼的同意,则犯。『时有阿罗汉苾刍尼,名曰世罗,断诸烦恼。时有卖香童子,见世罗尼深生敬重,往就其所殷勤致礼,白言:「圣者!若有所须之物,于我家中皆随意取,所有言教我皆顶受……。」时少年苾刍尼便生是念:我屡闻此童子所言,我宜试之为虚为实。便持小钵授与童子,告言:「贤首!圣者世罗今须少油。」时彼童子有新压油,盛满小钵授与彼尼……佛告苾刍:若作试心,此苾刍尼无犯。然诸苾刍尼不问病者不应为乞,若乞取时问病者曰:「为向众僧养病堂处而求药耶,为诣信心及亲族处?若亲族多者于谁处求?」随所指示应为求觅。若不问病人而为乞求者,得越法罪。』[32]

  由此可见,犯偷盗戒之轻重与偷盗者的动机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一己之享乐而盗,罪最大;因恶习而盗,罪次之;若因饥饿、疾病而犯盗戒,果报稍轻;若是为了利益众生而犯盗戒,果报最小,有时甚至不能确定。

  7.依偷盗后之心态

  犯盗戒后的心态至关重要。如果某人犯偷盗罪后,将所盗之物用于吃喝玩乐、花天酒地、奸YIN妇女,无恶不作,不思悔改,反而沾沾自喜,认为一切享受皆来源于偷盗之力,因而乐此不疲,经常偷盗,甚至以此炫耀,更诱导他人偷盗。以此心态偷盗,即使盗物数量很小,但罪业很重,必堕地狱无疑!

  这在《正法念处经叙》中也有明确论述:『云何成业?若他摄物,知已盗取,如是成业。何业具足?作已随喜,乐行多作,向他赞说,又复教他善戒者盗……彼少偷盗,堕于地狱、畜生、饿鬼。』『云何乐行偷盗他物?得已欢喜,与贼相随,心以为乐;既得财物,作衣食已,心生欢喜,赞其功德;教他偷盗,教已赞说。如是名为乐行偷盗。云何多作?既偷盗已,多作床敷卧具毡被,食啖饼肉,衣服庄严,YIN女娱乐,樗蒲博戏,心生喜悦:我今快乐,一切乐中,偷盗为最;以此因缘,我丰床敷卧具饮食,衣服庄严,YIN女樗蒲,第一胜乐;我今常当作偷盗行,令我后时增长富乐……多行偷盗,决定于彼地狱中受。』[33]

  但若偷盗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至诚忏悔,发誓终生不盗。不仅如此,而且能现身说法,教导他人不偷盗。如此,犯盗戒后的业报就会减轻,甚至很小。如《正法念处经叙》云:『又复偷盗得果报少,谓偷盗已,专心忏悔;既忏悔已,后更不作;遮他偷盗,教不盗戒,示其善道,令住善法,远离偷盗。如是盗业不具足满。』[34]

  这就反映出佛陀当初制不偷盗戒的目的有二,首先具有教化的功能,使得犯偷盗戒的人有悔改的机会。其次,制不盗戒最终的目的是要求所有的信徒『一切不得偷盗,乃至草叶』[35]。小至别人的一针一线,大至他人馈赠的礼物和红包,无功无缘都不应该收取。其它像贪污、贿赂、舞弊、赌博、盗抢财物,更是犯法的行为,都不应作。

  (四)现实生活中偷盗现象之广泛以及守不偷盗戒的社会意义

  记得去年10月份,中国佛教代表团访问欧洲,要在法国一行禅师的梅村坐禅中心举行世界宗教和平祈祷法会。我预先到梅村作安排,发现每个房间的门(包括大门)都没有锁。当时我十分忧虑,试探着询问能否在有些门上安锁。坐禅中心的法师们笑着对我说:『说句实话,临时配锁很难,因为这儿的每户人家都没有上锁的习惯,深更半夜开着门也很安全。』这种现像祗能存在于人们的理想王国中。在当今社会,除了极少数边远乡村,世界各地盗风都很盛行,主要表现为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忧虑,看到别人被偷盗,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轮到自己。因此不仅锁成了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东西,现代人几乎每天都要与之接触,而且各种防盗门、保险箱和防盗系统的生意越来越兴隆。这种现像祗能说明一个问题:偷盗现象极为普遍。

  不少人一提起偷盗,便觉得与普通人的关系不大。其实不尽然,偷盗现象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偷盗虽有程度的不同,但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的危害。

  1、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乘公共汽车不买票、平时贪小便宜让他人付款是偷盗。

  2、对普通员工而言,上班迟到,工作时不讲效率,下班早退,但仍领取完整的薪水,就是犯盗戒;不恪尽职守也是偷盗。

  3、对农民来说,窃取他人的农产品就是偷盗。据《青海日报》讲,金秋丰收季节,乡村的『偷盗』之风盛行,偷土豆、偷油菜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农民不得不对没成熟的农作物抓紧抢收[36]。

  4、有些生意人,不是因为生活拮据,而是因为贪婪成性,为了敛财而不择手段,『贪殆人财,欺斗秤尺』[37],或偷税漏税,甚至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牟取暴利,所有这一切都是偷盗。如《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云:『佛言:人于世间,偷盗劫人,强取他人财物,求利不以道理,欺诈取财物,轻秤小斗短尺欺人,若以重秤大斗长尺侵人,道中舍遗取非其财,负债借贷不归,抵触以行互人,从是得五恶。』[38]

  5、对技术工人来说,干活偷工减料是偷盗;身在曹营心在汉,吃里扒外,拿着公司的工资,却干着自己的私活是偷盗。

  6、对国家官员来说,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是偷盗;出卖国家机密、以权谋私是偷盗;纵容贪污腐败现象,奖懒罚勤是偷盗;贪污和侵吞企业资产是偷盗。例如有些贪官与其下属企业里应外合,大量使用假发票,填进企业成本帐里,将盈利企业的资金划进他们亲属的公司,致使企业亏损;被贪污掠夺的资金,大部分都存放在这些贪官亲属朋友的私人银行帐户里,使得经济改革的成果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些人正如荀子所说:『不恤君之荣辱,不恤国之臧否,偷合苟容,以之持禄养交而已耳,国贼也。』[39]

  7、从上级对下级来说,外行领导内行,经营不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生活糜烂,造成企业亏损甚至倒闭,致使职工生活艰辛,无安全感,也是一种偷盗。这不仅损害公众利益,更危害国家的安全。

  8、对执法者来说,执法犯法,结党营私,包庇贪污腐败分子,反过来打击和诬陷良善,也是一种偷盗的表现。因此荀子云:『罚其忠,赏其贼,夫是之谓至暗,桀、纣所以灭也。』[40]

  9、子女对父母不忠不孝,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是一种偷盗。因为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成人,而当父母老态龙钟、失去劳动力时,我们却漠不关心,岂不是盗取了父母的关爱与心血而不肯偿还?□

  10、对老师来说,不认真备课、不安心教学是偷盗。

  11、对学生而言,不好好学习,而沉湎于上网或电子游戏不能自拔也是偷盗。

  12、对文人来说,剽窃他人的成果是偷盗。

  13、对出家人来说,为了谋生或赚取名闻利养而出家,虽现出家相,干的却是在家事;或四处游荡,美其名曰『朝山』;或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无所事事,均是偷盗行为。佛教把这种类型的僧人称为『贼住』(梵语steya-sam!va^sika,巴利语theyya-sam!va^saka)。

  14、浪费也是一种偷盗的行为。现实社会中,浪费人力、物力、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有些单位不顾自身条件(人才与技术),盲目引进先进设备,但因缺少必要的人才和技术,使得所引进的仪器或机械无法正常运转,甚至闲置浪费,最后成了一堆废铁,这是盗取民众血汗钱的表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浪费食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热情好客是中国人的美德,但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在餐馆请客吃饭时,点的菜比实际需要要多好几倍,以示大方与真诚,以致大量的食物被扔进垃圾桶!这种浪费是盗取农民一年四季辛勤劳动的果实。李绅那首脍炙人口的名诗『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41]正描述了每一粒粮食都来之不易。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所有这一切都与佛陀的基本教诫大相径庭。如果我们用佛陀的智慧观照一下,就会发现不偷盗戒的内容和意义极为广泛,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区,偷盗现象都极为普遍。也许有人会对以上列举的细微偷盗现象不以为然,认为其中某些现象不足挂齿,人们都习以为常了,又何必大惊小怪呢!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抢劫银行的劫匪往往源于偷鸡摸狗。因此古人常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佛陀因此纔将不偷盗戒放在五戒的第二位,以此来禁绝一切抢夺或欺骗的谋生手段,导民众以正命的生活。每个人如果对照一下,自己是否也在犯某种形式的偷盗。如有及时纠正,防微杜渐,那么社会就会和平安定繁荣,国家就会强盛。所以佛陀所制的不偷盗戒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不但没有过时,而且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未完待续)

  注 释:

  [1]《大智度论》,大正藏25.156a24-b1。

  [2]『尔时世尊游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时罗阅城中有比丘字檀尼迦陶师子,在闲静处止一草屋,彼比丘入村乞食,后有取薪人破其草屋持归……时彼比丘即便和泥作全成瓦屋,取柴薪牛屎烧之,屋成色赤如火。尔时世尊从耆阇崛山下,遥见此舍色赤如火……尔时世尊敕诸比丘,汝等共集相率速诣檀尼迦屋所打破……尔时摩竭国瓶沙王有守材人,与此檀尼迦比丘少小亲厚知识。时檀尼迦比丘往至守材人所语言:「汝知不耶?王瓶沙与我材木,我今须材便可与我。」彼人言:「若王与者,好恶多少随意自取。」……尔时王以无数方便诃责比丘已,敕诸臣放此比丘去。……时罗阅城中有诸居士不信乐佛法众者,皆讥嫌言:「沙门释子无有惭愧、无所畏惧,不与而取。」……世尊尔时以无数方便诃责檀尼迦比丘言:「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法、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四分律》卷第一,大正藏22.572b6-573a29;《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记载发生地点在王舍城,大正藏24.534c4-6。

  [3]『世尊于王舍城,成佛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东向坐食后两人半影,为瓦师子长老达腻伽,因瓶沙王及粪扫衣比丘制此戒。』《摩诃僧祇律》卷第三,大正藏22.253b26-27。

  [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第一,大正藏24.534c9;参见《善见律毗婆沙》;《五分律》卷一,《大正藏》22.6a;『若比丘盗五钱以上,得波罗夷不共住。』《四分律》卷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22.188b19-21;《弥沙塞羯磨本》,大正藏22.218c14-17;式叉摩那戒,《四分律》,大正藏22.924b12-16;《十诵律》卷第一,大正藏23.3b8-4a18;《摩诃僧祇律》卷三。波罗夷罪,为戒律之根本极恶戒,指犯杀生、偷盗、邪YIN、妄语等波罗夷罪之出家人无分道果,必失其比丘、比丘尼资格,并自教团中被放逐,永弃于佛门之外;以此罪如同断首之刑,故称断头罪。

  [5]《优婆塞戒经》,大正藏24.149b5-7。

  [6]《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大正藏8.887b29-c3。

  [7]《迦絺那经》,《中阿含》卷十九,大正藏1.552b。

  [8]『定公』,《榖梁传》第19卷。

  [9]郭良鋆译《经集》第5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10]《大乘起信论裂网疏》卷第六,大正藏44.458a3。

  [11]荀子『正论』,《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218。

  [12]『行偷盗,有下中上。何者为下?谓王法等,如前所说。何者为中?非福田所,偷盗彼物,此盗为中。何者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盗,是则为上。彼佛法僧,若盗僧物,佛法能净;盗佛法物,僧不能净;若盗众僧现食用物,堕大地狱,头面在下;若取属僧所常食物,则堕无间阿鼻地狱。』《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4c8-16。

  [13]僧物,指僧房、田园、衣物、谷菜之类。僧物有二种,其一为常住物,如寺舍、树林、厨库等;其二为已定其处者,即不得移往他处之物。《行事钞》举出四种僧物:(1)常住常住物,固定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厨库、寺舍、众具、花果、树林、田园、仆畜。(2)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为十方众僧所共用之物。(3)现前现前物,无论衣药房具等,凡为施主临时施予现前之僧,而由该僧受用之物。(4)十方现前物,如施主临时所施而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菩萨戒本疏》则举出五种:(1)僧宝物,施主置于塔中以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2)常住僧物,即行事钞所说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现前僧物,(4)众僧物,此二项合之,即行事钞所说之十方现前物。(5)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转施他寺。由是可知,于三宝物,若偷盗、转用、借贷不还,则依其轻重而治其罪。参见《显扬大戒论》卷三、《释氏要览》卷中、《摩诃止观》卷八下、《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

  [14]『若盗薮抖波物,从佛得罪。何以故?一切供养物,于般涅槃时,佛世尊悉已受。』《阿毗达磨俱舍论》,大正藏29.242b。

  [15]《大威德陀罗尼经》,大正藏21.798c19-21。

  [16]《佛说佛名经》,大正藏14.302b6-10。

  [17]《佛说观佛三昧海经》,大正藏15.672a22-28。

  [18]恶作即作恶事后之追悔、忏悔之心也。《俱舍论》四曰:『恶作者,谓缘恶作心追悔性。』《唯识论》七曰:『悔谓恶作,恶所作事,追悔为性。』又恶作法也,七聚之一,突吉罗罪也。

  [19]窣吐罗底迦(Sthu^la^tyaya),六篇中第六小罪之名。见《慧琳音义》六十。

  [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22-b6。

  [2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大正藏23.927a28-b17。

  [22]荀子『不苟』,《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032。

  [23]据《弥勒菩萨所问经论》讲,盗罪成立的要件有以下九条:『偷盗有九种:一者他护,二者彼想,三者疑心,四者知不随,五者欲夺,六者知他物起我心,七者作,八者不作相,九者无作相。是等名为偷盗身业。他护者,此明取他护物。彼想者,若不生自想,不言是我物,名为彼想。疑心者,若心有疑:为是我物?为是他物?而彼物他物。知不随者,知他物生心,他随我想。欲夺者,起损害心。知他物起我心者,若不异见,若暗地取,若疾疾取,若取余物,若取他物取自物想。作、不作相、无作相者,如前杀生中说,成业道不成业道。』《弥勒菩萨所问经论》卷第五,大正藏26.252b25-c5。

  [24]大正藏22.573c。

  [25]《阿毗达磨俱舍论》,大正藏29n.86c28-87a4。

  [26]《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2-4。

  [27]《大智度论》,大正藏25.156a15-17。

  [2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5-9。

  [2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40b9-14。

  [3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正藏24.282a29-14。

  [31]《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4-7。

  [32]《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第三,大正藏23.922c12-923a28。

  [33]《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4c17-5a3。

  [34]《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7-10;『若复忏悔,不生随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大正藏17.4c17-19。

  [3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22.188b18-19;《弥沙塞羯磨本》,大正藏22.218c14-15;《四分律》,大正藏22.924b11-12。

  [36]《青海日报》2000年10月11日第六版。

  [37]《佛开解梵志阿?经》,大正藏1.261a2-4。

  [38]《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大正藏17.518a14-17。

  [39]荀子『臣道』,《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168。

  [40]荀子『臣道』,《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166。

  [41]李绅《全唐诗》(扬州书局本),卷483。

  刊载于《法音》2001年第1期(总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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